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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諸慶恩的平反該感謝誰?

陳師孟 2025年04月13日 07:00:00
外界謔稱翁茂鐘案是「百官行述」醜聞,司法高層只得公開承認諸慶恩案是冤案。(本報資料照片)

外界謔稱翁茂鐘案是「百官行述」醜聞,司法高層只得公開承認諸慶恩案是冤案。(本報資料照片)

先說一個真實的故事:二戰期間,除了納粹德國殺害境內猶太人之外,在一些陸續被德軍佔領的歐陸國家,納粹扶植的傀儡政權也同樣進行了種族滅絕的暴行,成為大屠殺的在地幫凶。戰時法國的維琪政府 (Vichy French) 中,有一個武警頭子叫涂費耶 (Paul Touvier),是號稱「里昂屠夫」巴比 (Claus Barbie) 的二把手,`他曾下令槍決7個被捕的法國地下反抗軍。戰後他潛藏在修道院多年,於1989年才終於被捕,隨即被以「違反人道罪」判終生監禁,1996年病死獄中。這位仁兄和1963年「耶路撒冷大審判」被判絞刑的頭號戰犯艾克曼 (Adolf Eichmann) 有許多雷同之處,都是戰後逃避多年被捕,受審時都稱是「一切聽命行事」,所以都被引為「平庸的邪惡」代表性人物,但是涂費耶更令人吃驚:他在辯護時提醒大家,其實他不但應該無罪、還有功勞:因為當初被捕的反抗軍其實有15人,是靠他高抬貴手,才只槍斃7人而已!

 

現在回到主題。1995年奸商翁茂鐘的家族企業炒作遠匯及選擇權交易,失利慘賠,融資的外商銀行將做為擔保的美元本票提請付款,翁某無力償還,遂與台南地檢檢察長方萬富(後為馬英九提名任監察委員,成了本人同事)商議,由公司財務長供稱本票係其偽造,反咬該銀行經理諸慶恩利用明知不實的本票追債。2000年諸慶恩因而被訴「偽造文書」,雖經一審判決無罪,不料檢方居然上訴二審,且因承審法官及証人等一票人均為翁某的入幕之賓,結果改判有罪;繼續上訴三審期間,諸身心俱疲、不幸病故,以致喪失上訴資格,他本人成為代罪羔羊之外,並殃及妻小遭司法追殺背負債務。

 

由於翁某平日不惜重金打點司法高官,且將餽贈禮品及應酬場合鉅細靡遺紀錄在冊。此案司法院及檢察高層原本打算大事化小,但監察院已掌握其「買官」筆記本,無可狡賴,因此自2021年初,院檢不得不宣示徹底清查涉案司法官員數十人,此事外界謔稱「百官行述」醜聞,司法高層只得公開承認諸慶恩案是冤案。

 

至此,離事發相隔逾20年後,高檢署及最高檢終於接續為諸慶恩提出再審及非常上訴;並於月前由高檢署以新聞稿公開聲明,原一審無罪判決後,台北地檢隨即提起上訴,現經高檢署「查核後,認為上訴顯無理由,應該撤回。」這樣一來,等於最初一審無罪判決定讞,諸案得到平反,知情者莫不鬆一口氣,家屬也發出公開信感性向各方道謝,只是對直接當事人而言,遲來的正義不知道是否帶來些許安慰?

 

不料就在此時,最高檢不甘寂寞也發表了一篇「最高檢察署新聞稿」(2025.03.27),內容令人啼笑皆非,似乎是最高檢察署要在諸案平反後的第一時間提醒大家,整件事是誰的功勞。全文前言引用基督教《聖經》中一句「公義使邦國高舉」,但大家可別忘了,又是誰舉起了公義呢?!全文再分成4大段,為了奇文共賞,標題照錄如下:

 

台灣法律史上歷經再審、非常上訴、再審等救濟程序最複雜的諸慶恩案,於諸慶恩歿後22年終獲無罪判決確定。…實現諸慶恩及家屬「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的殷殷亟盼,可謂奇蹟。

 

本件是台灣史上檢察官為死亡被告平冤的第一件案件 ,期間一、二、三審檢察官暨法院各司其職,然共同發揮「司法為民」精神,展現同理心,為被告洗冤白謗。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秉持「司法為民」精神,展現同理心 (以上重複語句不知是電腦剪貼忘了刪,還是有意加強語氣),回復家屬名譽,使逝者安息,令人欽佩。

 

「法律應該是一種向善的力量,促進正義與和平」,司法人期以本案為鑒,持心如秤,堅守法律價值,避免冤抑再生!

 

不明究裡的人單看這幾段「菁華」,可能會以為本案是案情撲朔迷離、必得福爾摩斯出馬偵辦的懸案,但其實需要查証的只是身為銀行經理的諸慶恩,可不可能去偽造存單圖利自己,真相清楚明瞭到不行,一審法官毫無懸念判無罪,早就釋明了;倒是翁某與百官勾結的案外案,涉案者像一串肉粽、錯綜複雜,但與本案無關。地院所稱二審、三審、再審、非常上訴等拖了22年才替諸慶恩洗刷罪名,只說明了檢察官與法官的顢頇以及司法程序的障礙重重、自我設限。其次,這的確是死後冤屈得伸的第一例,但不知道有何值得誇耀;過去沒有前例,是因為司法體制「人亡案亡」的陋規,並不代表正義沒有遲到過。再者,司法為一位亡者平反,就算能「使逝者安息」,恐怕也難披上「司法為民」的國王新衣,更別說「令人欽佩」的褒揚,最好等社會大眾對司法信心恢復些再提。至於「奇蹟」兩字如果是出自家屬之口,只表示他們對司法正義早已不存幻想,並不代表他們把司法官僚當救主。

 

現在該解釋了:初初讀完這篇令人難以忍受的新聞稿,腦海中竟然馬上浮現一開頭那位吹噓自己「只殺7人、救了8人」的涂費耶;最高檢為諸慶恩平反之後,彷彿忘記整個冤案自始就是檢察官和法官聯手泡製的,不管有意或無意,逼一個無辜之人抑鬱而終,讓一個美滿家庭支離破碎,害一個小孩從小失去父愛,哪一樣是他們該當的、自找的?到頭來儘管平反了,司法依然高高在上、志得意滿,沒有對受冤者表露一絲歉意,也沒有對任何一個錯判的司法官提出究責,反而得意洋洋大聲對外放送其「各司其職」、「守護法律」的非凡成就,如果這樣是「司法為民」、「令人欽佩」、「可謂奇跡」,涂費耶坐牢到死真是冤枉。

 

司法官僚在台灣社會真的是得天獨厚,從事其他任何職業若發生錯失、導至他人受害,免不了要被究責,醫療照護如此、工程營造如此、甚至餐飲服務也如此,唯獨司法人員捅出冤案,大不了拍拍屁股走人。這並不是法律有疏漏,《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與第125條的「濫權追訴罪」就是專為犯錯的法官與檢察官量身訂做的,只是該法自1935年元旦制訂迄今九十載,好像還沒有「開張大吉」的記錄;問題不是出在老百姓太「善良」、不敢舉發無良司法官僚,而是這兩條條文被列為「國家法益」類,意思是任何個人不得提起自訴,只能拜託檢察官「代勞」,但依我們親身經驗,案件一入「衙門」,等到地老天荒也不會有回音。諸慶恩案中有明顯司法敗類現蹤,所以儘管我們也曾為本案到台北地檢署舉發,至今石沈大海。退一萬步說,高檢署在其新聞稿上不是明言:「本署檢察官查核後,認為上訴(二審)顯無理由」嗎?為何那兩條刑法條文還是「純觀賞」的?

 

自新政府執政以來,藍白陣營不斷對既有法律提案修正或廢除,而且不經討論就表決通過,鬧得全國天怒人怨;或許應該考慮把滿腔怒火發洩在這兩條刑法條文上,三黨一致通過刪除,反正就像割除「闌尾」一樣,偷偷吊在那裡,有或沒有都沒差啦。

 

※作者為總統府前秘書長、退休公教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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