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余宛如日前領銜提出「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想明確定義社會企業,以便推動政策,不過專法卻引發社企圈支持與反對兩派意見。(攝影:李隆揆)
社會企業在台灣日漸茁壯,但要不要立法規範何謂「社會企業」,多年來爭辯不休。民進黨立委余宛如日前領銜提出「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爭取另立社會企業發展基金,並明確定義「社會企業」須符合「淨利至少50%投入實踐社會目的、可分配淨利不得高於30%」等條件,在社企圈引發論辯。
《上報》採訪發現,反對立法定義「社會企業」者,多認為社企應隨市場機制自由發展,並擔心政府介入太多,恐會排擠具發展潛能的團體、組織。支持者則認為,現行社企定位太模糊,必須下明確定義,市場和政策才會「到位」。
事實上,馬政府時期的勞委會(現為勞動部),在2014年時就曾研擬「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並考慮參考國外制度,對社企下操作型定義。
但後來行政院因擔心太早立法會框限社企發展樣態,便在前閣揆江宜樺任內踩煞車,定調「先行政後立法」,先以「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引導經濟部、勞動部、衛福部等部會推動相關政策,共同扶植社企,未來再考慮是否立法。
據了解,這次余宛如所提草案,是以先前勞委會版本為基礎,再修正、調整而來,這等於是社企專法第二度爭取支持。
不過,余宛如版與先前官方版本最大不同,是草案中明定主管機關為國發會,要求國發會應設社會企業發展小組,協同相關部會共同擬定社企發展計畫。且草案明定國發會應設置「社會企業發展基金」,支援推動社企所需經費。
這與現行社企業務散見各部會、由行政院統籌的形態不同,負責督導社企業務的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至今尚未公開對此立法方向表達意見。
此外,近年社企立法與否的討論,多聚焦在是否要修正《公司法》,增訂「共益公司」專章或專節,賦予公司型社企定位。許多社企圈人士是直到余宛如5月與其他立委共同連署提案後,才知道社企專法再次被納入立法考量。
「社會企業不該是法定名詞!」一位社企界人士表示, 一旦在法律中明確定義「社會企業」,要求必須符合某些要件,就會抑制原想鼓勵的創新、創業精神,必須三思。尤其目前全球只有南韓制定《社會企業促進法》,把「社會企業」訂為法律名詞,「但看來並不成功」。
該人士指出,余宛如版「社企發展條例」草案中界定,社企可分配淨利不得高於30%,但實際檢核難度高、人力需求大,這恐讓政府可採「高密度管制」方式規範社企。「而且是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就好,還是需要政府認可?這些都待釐清。」
對此,众社會企業創辦人林崇偉表示,近年社企越來越多,但社企定義始終模糊,他支持明確定義社企;「這個定義不是為了獎補助」,而是把範疇畫清楚,「讓消費者有鑑別度,讓從事社企的人了解遊戲規則」。
面對外界疑慮,余宛如接受《上報》訪問時說:「我過去在民間也不贊成社企立法,認為立法就是管制。」直到近年她見到社企政策散見各部會、淪為多頭馬車,尤其政策雖鼓勵公部門採購社企產品,但因沒有法源依據,官員害怕觸法,「沒有法的政策都不敢動」。她對此深有所感,才決定推動立法。
「如果政府要支持社企、要採購社企產品,就不能迴避定義的問題。」余宛如指出,條例中的社企定義,是參考國際趨勢,以利潤分配、治理透明、投入社會使命等「行為(behavior)」為標準,「這些限制都可以開放討論」。
余宛如表示,這次立法目標是要促進社企健康的生態系,而非規範管理,政府的角色是「協作」而非「管制」。她舉草案中設置社企發展基金為例,有一部分是希望支援社企研究、認證單位等中間組織發展,藉此強健民間力量。
為聆聽各界對「社企發展條例」草案的意見,余宛如日前已到桃園舉辦第一場社企巡迴座談,預計11月前將陸續至台中、台南、高雄、台東等地,搜集各界想法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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