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偵辦犯罪必須依從法律,而不能依從國民感情;對社會矚目但屬於輕罪的案件動輒聲押,祇有兩個字形容:媚俗,如此而已。(攝影:葉信菉)
台灣檢察官很愛聲押嫌犯,碰到社會矚目案件,更幾乎每案必聲押,好像不聲押,就會被人視為恐龍,就不足以回應國民感情,北檢偵辦世大運涉嫌毆警嫌犯,就是最新案例。
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去年檢察官向法院聲押案件共7791件,其中法院裁定准許羈押共6353件,許可率81.5%。今年1至7月,檢察官聲押共4377件,法院裁定准許共3470件,許可率79.3%。也就是說,檢察官平均每天聲押20人左右,法院每天許可羈押17人左右。
而且,檢察官若聲押不成,通常必提抗告,一次抗告不夠,二次、三次也不乏其例,毆警嫌犯被法院裁定10萬元交保後,檢察官就當庭提出抗告;聲押好像膝反射,抗告也像膝反射。
檢察官聲押的理由,通常不外乎重罪、有滅證、串證或逃亡之虞等。但羈押猶如刑罰,侵犯人身自由莫此為甚,檢察官必須將其視為最後手段,不得已而為之,亦即不應將聲押視為常態手段,而應是能不聲押則不聲押,不應是能聲押則聲押,方便了檢察官的犯罪偵辦,卻剝奪了嫌犯的人身自由權利。
在涉嫌毆警案中,檢察官認為嫌犯涉及刑法聚眾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但聚眾妨害公務罪即使是實施強暴脅迫的首謀,刑期也在1年以上、7年以下,傷害罪最高刑期也僅3年,檢察官為輕罪而聲押,豈不猶如拿大關刀殺小雞?
檢察官聲押的另一個理由,是本案另有共犯在逃,以及嫌犯有滅證事實。嫌犯滅證的證據,則是嫌犯刪除了在LINE上發表的訊息。但聚眾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都屬於現場犯罪,毆警嫌犯也被警方以現行犯逮捕並保護管束,哪有什麼滅證之虞?至於另有共犯在逃,那是檢警偵辦之事,與聲押毆警嫌犯何關?
到世大運鬧場的那些人,確實違逆了國民感情,但即使他們確實都是柯文哲所罵的什麼蛋,檢察官偵辦犯罪也必須依從法律,而不能依從國民感情;對社會矚目但屬於輕罪的案件,檢察官動輒聲押,祇有兩個字形容:媚俗,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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