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等罪,今獲台北地院判決無罪,台北地檢署晚間召開記者會發表「嚴正聲明」,並表示法院判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顯有違誤,檢察官收到判決後將依法上訴。圖為台北地檢署襄閲主任檢察官張介欽 。(攝影:盧禮賓)
台北地檢署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等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方回應指出,法官誤解《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的規定,而認為阻卻違法,同一事實與台灣高等法院見解兩歧,一審判決認事用法顯有違誤,檢方除表遺憾,也將依法提起上訴。「該案終局判決結果,將決定我國對基本人權的保障是邁步往前或向歷史倒退的分水嶺」。
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介欽25日晚上舉行記者會,發表嚴正聲明,表示該案台北地方法院獨任審判法官的無罪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合議審判的有罪判決,就同一事實認定有重大歧異。
高院就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所涉洩密等案,判決黃世銘有罪確定;判決斬釘截鐵載明「黃世銘於偵查中於2013年9月4日『係因總統馬英九之指示始另行起意』洩漏、交付偵查中取得之秘密及通訊監察取得應祕密之資料、非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利用柯建銘個人資料予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對被告馬英九的教唆犯行指明不移,社會大眾記憶猶新。
至於《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台北地院8月25日新聞稿稱為「權限爭議處理權」)抗辯,黃世銘也曾在高院審理時主張,但高院明確認定該案情與《憲法》第44條「情形有別」而無適用餘地。
檢方表示,法院判決認同檢方起訴書,認定馬英九「該當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使用通訊監察所得祕密及利用個人資料」等犯罪構成要件,但法官受馬辯詞誤導,援引不相干的《憲法》第44條規定判決被告阻卻違法,顯然違背法令,以致就同一犯罪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均與高院判決產生重大歧異,使總統可以在政治上運用偵查中的刑事個案偵查資料,將造成高院所憂心「行政權藉由操縱檢察權影響審判權的危險」。
檢方表示,該案無罪判決認可被告得挪移監聽資料至刑案法定用途之外,不啻敲開我國監聽資料自此可供政治利用之大門,不僅抵觸《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隱私保障之普世原則,並瓦解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人權防衛底線。
檢方引用英國哲學家洛克在《政府論》中警示:「哪裡沒有法律,哪裡就沒有自由」,強調該案斷不容使法治彎折扭曲,而成為人民隱私權、資訊自決權倒退之分水嶺。
檢方說,馬英九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在法庭內、外發表諸多「羅織構陷」、「入人於罪」、「以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關說司法個案的立委沒事,處理司法關說醜聞的人被起訴」、「陰謀論」等言論,干擾法院之審理,已有不當。
另該案判決結果也將造成權力分立、司法獨立及人權保障等憲政價值門戶破裂洞開,對我國憲政秩序影響不言可喻。檢察官將於收受判決後,依法提起上訴,善盡檢察官公益守門人使命,力挽憲政法治莫使傾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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