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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對嗎】公務員認定過勞死關鍵 是否「上班中」差很大

李昭安 2017年08月28日 20:39:00
《上報》昨獨家報導,桃園女子監獄一位從事夜勤的女性監所管理員在家中突猝逝,引發「過勞死」疑慮。不過認定公務員是否過勞死的法條極為嚴苛,家屬若想申請加給撫卹,恐怕很難。圖為示意圖,非本文所指人物。(攝影:葉信菉)

《上報》昨獨家報導,桃園女子監獄一位從事夜勤的女性監所管理員在家中突猝逝,引發「過勞死」疑慮。不過認定公務員是否過勞死的法條極為嚴苛,家屬若想申請加給撫卹,恐怕很難。圖為示意圖,非本文所指人物。(攝影:葉信菉)

《上報》日前獨家報導,桃園女子監獄一位從事夜勤的女性監所管理員在家中突然昏倒、送醫不治,引發是否「過勞死」疑慮。然而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在工作崗位上猝逝,要認定為「因公死亡」過勞死的要件極其嚴苛,去年6件申請案全被打回票,桃女監的個案恐難以此名義申請加給撫卹。

 

「大家要保重身體,這位學妹在家裡倒下,這樣就不是因公死亡⋯⋯唉。」「不是在機關暴斃,這樣差很多!」同為監所管理員的公務員,近來紛紛在LINE群組中及臉書上感嘆,是不是在工作執勤中意外身亡,真的差很大。

 

據了解,此次個案家屬傾向不解剖調查死因,若要申請「過勞死」加給撫卹會更加困難。

 

桃園女子監獄驚爆一位值夜勤的監所管理員在家猝逝,同事在LINE上感概:「這位學妹在家裡倒下,這樣就不是因公死亡」。(圖片取自Google map)

 

現行公務員「因公死亡」可申請加給撫卹有6種樣態,分別為: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即俗稱的過勞死);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若是上班期間在機關內身體不適猝逝,通常可適用「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的條件;但若是有過勞死疑慮,卻不是在工作執勤中發生,通常只能申請「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的樣態。

 

去年6件申請過勞死 都被打槍

 

據銓敘部統計,去年(2016年)共有282位公務員在職期間死亡,多為病故及意外死亡,其中有38件提出「因公死亡」申請,但6件申請「過勞死」認定的案件,全數被打槍。

 

根據銓敘部揭露的資料,去年申請「過勞死」未通過的個案事由包括:「退勤返家後,因高血壓造成心肺衰竭,進而導致死亡」、「住所昏迷後送醫急救,因心因性休克亡故」、「請假赴診所洗腎時昏迷,於家中亡故」等。

 

對此,銓敘部官員解釋,申請「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被否決的原因,通常是該疾病與職務沒有必然因果關係,因此無法認定為「戮力職務,積勞過度」。

 

不過該官員也直言,在辦公或休假期間促發相同疾病,有可能得到不同結果,上班期間病故較容易認定為「因公死亡」。

 

過勞還要先看考績?有沒有搞錯

 

不過此說法讓基層監所管理員頗不能接受,質疑夜勤工作負擔重,但是否認定為「過勞」,卻得看個人考績、還要服務機關舉證「職責繁重,造成積勞過度」,令人難接受。

 

以桃園女子監獄實際狀況來看,現行收容人數1275人,超收比率約24.1%,超收程度在全台可排前五名;以桃女監目前有80位管理員來看,管理員與收容人比例約為1:16,也高於全國1:12的平均。

 

對此桃園女子監獄回覆《上報》詢問時指出,獄方會協助家屬爭取額外撫卹,若是需要提供考績等資料會盡可能協助,但在舉證認定「職務繁重,造成積勞過度」部分有困難,因為排班狀況大家都一樣,難說是「特殊狀況」。

 

事實上,對於特殊職業、特殊勤務認定「過勞死」是否應該更寬鬆,過去就有相關討論。

 

 

考試委員謝秀能日前在考試院院會中曾建議,因應今年6月三讀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銓敘部應另訂「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他建議應審酌警察職務性質及工作環境特殊,從寬認定。

 

監所管理員也被認為長期處於高壓的「非典型」工作狀態,如今還未能檢討相關辦法,就已先發生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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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過勞死 監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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