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研擬歸化我國籍的新版條件限制,其中針對我國籍配偶不追究、不提告的外遇案件,內政部也考慮要「懲處」、撤銷外籍配偶的國籍,挨批管太多。圖為示意圖,非本文所指人物。(湯森路透)
外籍配偶歸化我國籍的先決條件是「婚姻忠誠」,政府挨批管太多!據《上報》調查,內政部正研擬歸化我國籍的新版條件限制,其中針對我國籍配偶不追究、不提告的外遇案件,內政部也考慮要「懲處」、撤銷外籍配偶的國籍,遭質疑有擴權之嫌,像極了「怪獸家長」。
去年底修正的《國籍法》明定,外國人要歸化我國籍,除要連續5年、每年合法居留183天以上之外,還必須「無不良素行」。為此內政部今年6月中預告「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其中擬規範外籍配偶若有外遇等「妨害婚姻」的行為,就無法歸化我國籍;已取得國籍者,若是歸化未滿5年,則將被撤銷國籍。
事實上,過去《國籍法》原就要求外國人必須「品行端正」才能歸化我國籍;去年底《國籍法》修正後,「品行端正」用字改為「無不良素行」,這次預告的認定標準草案,不少內容是沿用自舊制。
《上報》調查發現,此草案與舊制要求「品行端正」的要件相比,不同之處在於額外把「未盡扶養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義務」,以及「有家庭暴力行為」等認定為「不良素行」。
此外,過去只有規範,當外籍配偶經我國籍配偶提出告訴,有具體妨害婚姻、家庭事證時,才不被允許歸化,或是會被撤銷國籍。但內政部研擬中的草案,等於「一網打盡」,就算男方不提告,女方也恐因此淪為無國籍之人,有以行政權介入私人家庭關係的疑慮。
內政部6月預告草案後,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簡稱移盟)隨即抗議,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已通過提案,建議「通姦除罪化」,內政部不該再以「高道德標準」作為移民歸化的條件。
7月19日,移盟在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蔡培慧陪同下拜會內政部長葉俊榮,希望內政部刪除相關規範。
不過,據《上報》取得一份內政部在8月中釋出的「修正版草案」,其中還是把「妨害婚姻」列為「不良素行」,僅加上「其情可憫或非出於自願者,不在此限」的例外說明。
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曾昭媛指出,配偶若依《刑法》告通姦罪,實務上大多會判6個月左右、得易科罰金,在法官眼中被視為「微罪」,其實還是可申請到良民證。尤其現行僅配偶有權提告,若連配偶都沒提告,內政部為何堅持要擴張行政裁量權,代替配偶去處理刑法、民法及婚姻家庭法律規範之外的「道德」問題?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祕書李佩香表示,所謂的「妨害婚姻」認定不容易,「如果雙方都外遇怎麼辦,政府如何看待?」尤其既有法規已有懲處機制,社會各界也在討論通姦除罪化的可行性,為何還要在歸化條件上設此門檻?
移盟、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團體長期主張,「品行端正」或「無不良素行」太抽象,給行政部門過大主觀認定空間,只要以「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約束即可,亦即有「良民證」就可申請歸化。不過內政部並未讓步。
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翟蘭萍接受《上報》採訪時,未對相關問題多做回應,她僅說目前還在彙整民間團體意見,包括「妨害婚姻」等規定都還尚未定案,預計近期就會提出最後版本、送法規委員會審查。
至於內政部為何堅持在「不良素行」認定辦法中放入「妨害婚姻」的條款?
據《上報》調查,內政部今年3月曾私下釋出一份「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當時就已把「妨害婚姻、家庭」列為不良素行。草案說明欄中還提到:外籍人士如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比一般歸化條件寬鬆,「為使其與我國人同屬一國籍,俾利共營婚姻家庭生活,如與我國人婚姻關係中與人通姦、婚外生子,未安分守己,實難謂社會大眾所認同之端正行為」。
內政部在說明欄中指出:「國籍之賦予係高權行為,應審慎嚴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人通姦、婚外生子,僅因國人配偶未提出告訴,認定無不良素行許可其歸化,易遭誤解我國縱容該行為。」
不過,內政部預告的版本遭移民、婦女團體抗議後,後續公布的草案版本,在法令說明欄中,就不敢再白紙黑字「露骨」要求婚姻移民應該「安分守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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