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說,過去法院既然用最高刑期的死刑對他判刑,他便以最高的補償標準來請求法院補償,但再多的冤獄補償都無法彌補他所失去的人生。(攝影:李昆翰)
捷運小南門站下車,我要前往高等法院旁聽一件刑事補償案。從過往的經驗,刑事補償案件通常只會開一次庭,然後法官就會下裁定,正忖度著待會兒開庭時,法官可能會問什麼問題,一抬頭,就看見徐自強從對向的捷運車廂中下來。
我與徐自強一同走往高等法院,偶然的巧遇讓我感到有點緊張,路上忍不住問他:「還好嗎,會不會緊張」,他想了一下回答:「不會」,我沒有繼續追問不會的原因,想給他留點空間。
到了法院門口,已有等候多時的媒體等著採訪他,我便先上樓到了刑事第四法庭,發現已經有許多關心徐自強的志工朋友在走廊上等待,小小的第四法庭,乘載不了走廊上數十位志工的殷切期盼,只容得下不到十個人旁聽,真是可惜。前面的案子持續開庭中,我往法庭內張望著,徐自強站在身後也往法庭內張望著。庭務員點呼徐自強。
刑事補償案件是由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合議審判,訊問後,法官要聲請人徐自強聲明請求的金額,律師代答:徐自強冤獄共5628日,要以每日5000元計算,求償共2814萬元。
法官問徐自強,為何認為應以最高補償標準5000元作為每日的補償標準?徐自強回答,過去法院既然用最高刑期的死刑對他判刑,他便以最高的補償標準來請求法院補償,在他漫長的16年冤獄生活中,每天必須與2~3斤的腳鐐為伍,住在狹小一坪多的牢房中,伴著死刑的恐懼,過得生不如死,16年的人生,失去的太多,無法陪伴孩子成長、失去了婚姻與家庭,徐自強最後總結,再多的冤獄補償都無法彌補他所失去的人生。
徐自強的律師接著表示意見,認為法官應該審酌這個案子,是因為國家的錯誤,在毫無任何參與犯罪的客觀證據下,僅憑著共同被告充滿矛盾的說詞,做為判決基礎,而許多與案件有關而有利於徐自強重要證據,卻也都憑空消失,錯誤百出的鑑定,漏未傳喚的證人,種種的違法情節,加總起來造成徐自強失去了重要的人生歲月。
律師也表示,徐自強當初信賴司法會還他清白,才自主投案,但司法回應他的卻是死刑判決,在死刑定讞後,徐自強在待死行列掙扎多年,曾經每天都穿著執行死刑的衣服,也寫好遺書,對於未來失去希望,甚至失去求生意志,也因此他勸原本與他形影不離妻子與他離婚,那種痛苦不是一般的自由刑可以稍作比擬。另外,律師也希望法官能夠考慮到徐自強的「餘生」,從徐自強27歲到43歲這段期間,國家剝奪了他工作的可能,導致他的老年將無法依靠自己的積蓄生活,國家有義務考慮他的後半生。
對於幸運能被平反的冤案受害者而言,失去的人生顯然不能復返,再借用徐自強說過的一句話:
「清白,已經不可能,因為總是會有人不相信你」
,冤獄雖平反,但名譽的回復卻是殘破,最終,還可能剩下幾種正義的實現方式:真相、究責與補償。
但從司改會過往的經驗看來,要國家檢討並公布冤案生成的「真相」,也就是去仔細檢討究竟誰該對冤案負責,對徐自強失去的人生負起責任,以及對於失職的司法人員(包含警察、檢察官、法醫到法官)應如何「究責」之路,已經能預料到將走得顛簸又漫長(還未必能成功)。
徐自強案21年,關心徐自強的民間團體與民眾,投入了大量的時間、精神與金錢奮力救援,在付出了巨大的社會成本後,也跟我一樣,殷殷的盼著刑事補償的結果,在看著國家究竟有多少反省的誠意,彌補過往的錯誤。16年的光陰值多少錢,每個人心裡可能都有一把尺,這個刑事補償程序,不論結果如何,確確實實將會為台灣社會樹立「司法正義」的里程碑。
縱使徐自強案不是審理刑事補償的法官所造成,但我仍然期盼著,承審法官們能夠代替過往的司法,代表整個司法體系,代表國家,嚴肅且謙虛的去面對徐自強他為司法犧牲的人生,不脫免、不卸責,設身處地的去衡量他所失去的過去、現在與將來,許給徐自強以及21年來所有關心徐自強的民眾,一份遲來但卻最基本的正義。
※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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