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對司法改革多有期盼,近日有基層檢察官推動一連串改革,主軸之一為促進一、二審檢察官輪調,但隨後引起二審檢察官群起反彈。(法務部長邱太三/本報資料)
近日基層檢察官推動一連串改革,主軸之一為促進一、二審檢察官輪調。其改革宗旨是,敦促具十幾年豐富辦案歷練、實力堅強的二審檢察官,回到一審地檢署,親自指導、帶領年輕新進檢察官辦案,強化偵查戰力、精緻偵查活動,避免不成熟、無謂的偵查行為損傷人民權益。同時,也讓優秀的一審檢察官,有更多機會到二審拓展視野,學習以覆審視角,檢視下級審檢察官辦案品質,也能在上訴審與被告、辯護人進行攻防,之後再將這些經驗帶回到一審傳承、交流。最終,透過川流不息的「interaction」,日益堅實一審辦案的能力與品質。 註更多此波改革制度具體方案由法務部參事陳瑞仁檢察官所提出,計畫讓檢察官於第一次調升二審(高檢署)時,只能任職4年,4年後須回任一審(地檢署),於地檢署任滿4年後,可再回任高檢署2年,之後再回任地檢署直至退休。
然而,這個改革方案卻招來二審檢察官群起攻訐、反彈。
眾所皆知,高等法院與高等法院檢察署,一個地獄,一個天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的對象是高院,最高法院撤銷案件後發回更審的對象,也是高院,高院承受來自上、下夾擊的龐大案卷量,讓很多一審法官對「升遷」二審意興闌珊。但與地獄僅一牆之隔的高檢署,卻是一片豔陽藍天。
除依法自行偵辦的少數案件外,高檢署主要業務只有三件事:審查一審檢察官不(緩)起訴處分的再議、業務檢查、到高院蒞庭公訴。錢多、事少、不用結案,是謂「天堂」,天堂內還附設一座外派到各地檢署擔任檢察長的電梯。也難怪,原本端坐高檢署享受著半退休愜意生活的「長輩們」,如今面臨被迫降礦坑般的地檢署,重挑礦工重擔,怎能不反彈?
身體勞累不說,更難忍受的,是羞辱。
這些長輩們歷經千辛萬苦才從礦坑爬進天堂,享受著基層一聲聲「長官」喊得心曠神怡,如今被迫重回到那陰暗、惡臭的礦坑裡,不分位階與基層礦工一起挖礦,這種權力階級的被剝奪感,比起身體的累,更傷的是自尊心。於是,他們開始查經翻典,拋出各種看似冠冕堂皇、實則令人莞爾的論述,以掩飾內心難遏的憤怒。只是,話說得再漂亮、再義正詞嚴,也遮掩不住那無視於檢察體制待救援的困境、斤斤計較於既得利益的難堪。
首先,澎湖地檢署檢察長鄭鑫宏質疑,輪調制度是否是指「人人有官當」,而不用經過考核、審查?若本職學能、敬業態度不佳之人,亦可透過輪調制度,擔任二審檢察官,他擔心這樣會使「檢察一體的內部制約及監督制度破壞殆盡」相關報導。
但這種憂慮事實上不會存在,因為,改革方案所稱「輪調」,是指促進檢察官在一、二審間來回流動,讓二審檢察官能以豐厚經驗,指導、堅實一審的戰力,改變二審檢察官過去長期以來,如死水般僵固在高檢署的開心農場,等待退休或電梯外派的弊病。因此,能上二審擔任內控、監督之人,理當經過考核、選拔,不是什麼「有官大家當」的概念。這就好像我國憲法規定,每位年滿40歲的國民,都有機會輪流擔任總統一職,但這個「輪流」也不是指可不經選民投票、檢驗、大家排隊輪流當一樣。鄭檢察長顯然對「輪調」二字意義有所誤解,但這還不是最嚴重的。
最讓人驚愕的是,他對「檢察一體」的理解,竟如此匱乏。
法院組織法第63、64條、法官法第92條規範下的「檢察一體」,是指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就司法案件偵辦上,可透過職務收取、移轉,整合法律見解、統一檢察官追訴標準,保障人民不受個別檢察官恣意、浮動標準、濫行追訴的侵害。
依此法律架構,檢察一體的指揮系統只有兩人,一是檢察總長,一是各級檢察署的檢察長,總長固然得以指揮、監督全國檢察官,但各級檢察署檢察長只能指揮、監督「自己所屬」的檢察署檢察官。
因此,狹義觀點下的「檢察一體」,並未賦予高檢署檢察長有直接指揮、監督地檢署檢察官之權限 註更多此部分的看法,是以一審檢察官並非法院組織法第63條所指高檢署的「所屬檢察署檢察官」的見解為前提。但有不同見解認為,各地檢署就是「高檢署所屬檢察署」,依此見解推導,高檢署檢察長得直接指揮監督地檢署檢察官,但這個見解有一個問題是,若地檢署檢察官同時接獲高檢署檢察長、地檢署檢察長兩個上級的相抵觸指令,究竟應服從哪一個上級的命令?另這裡所指的「指揮監督」,係指個案偵辦的指揮監督,不是指行政事務的指揮監督。蓋就檢察行政業務,高檢署檢察長依法本即有指揮監督下級一審檢察官之權。,當然,高檢署檢察官就更不可能有此權限了。退萬步言,縱使採取廣義的理解,認為再議審核亦屬檢察一體的實質體現,也仍須受法定原則的限制。
法官法第92條第1項明文規定,對依法應追訴或不應追訴的案件,縱使身為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等檢察上級,也不得違法要求不予追訴或濫行追訴。同條第2項更明定,檢察上級應以書面為案件指示,或在下級檢察官不服從指令時,進行案件的收取、移轉,這些規範的目的是要求檢察上級為自己的指示負起責任。
簡言之,「檢察一體」制度,不僅在控管基層檢察官追訴標準與辦案品質,也是對檢察上級指令適法性、適當性的嚴肅制約。但無論是狹義或廣義的理解,在「檢察一體」的諸多內涵中,從來都沒有「上級永遠是上級、下級永遠是下級」如此種姓制度般的保證,更不是檢察高層們可以在開心農場內住好住滿住到退休的理由。鄭檢察長一席話,完全暴露出我國檢察首長對於「檢察一體」的重要功能與深刻意義,竟是如此輕賤、藐視,實屬遺憾。
但語出驚人的又何止鄭檢察長一人?
臺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李慶義也藉媒體投書提出批評。他質疑,依照「二審檢察官任滿4年就須回到一審」的輪調改革方案,不出幾年,上二審的檢察官都是只任職4年的資淺檢察官。此話一出,又令各方一陣錯愕。
必須先說明的是,李主任的敘文方式恐使外界誤以為在輪調的改革方案中,只須當過4年的檢察官就可調升二審。但細讀李主任之前後文意可知,其所稱「4年資淺檢察官」應是指檢察官「在二審任職的資歷」僅有4年,並非指其全部檢察官職涯中僅有4年辦案經歷,這一點應先為其澄清。但澄清之後,他的質疑就正確了嗎?
還是錯,錯在邏輯。
讓二審檢察官有能力監督一審檢察官辦案、指正缺失的,從來不是二審檢察官的「職位」,而是「豐富的辦案能力與歷練」。那二審檢察官的「豐富辦案能力與歷練」又從何而來?是到二審後才開始累積嗎?當然不是。能升任二審者,都是在一審累積十幾年的辦案經驗、戰功彪炳、見過無數大風大浪的檢察官。換言之,一個檢察官是因為在一審累積了豐富歷練、表現優異,始有資格上到二審監督下級辦案,不是在調升二審後,才開始培養指揮監督的能力。因此,指揮監督的能力是否具備,關鍵在於一審的歷練是否扎實充足,而不在二審任職多久。
然而,李主任如此批判,反倒讓改革方案中「二審4年任期制」的優點,被看得更清楚。讓具堅強戰力的二審檢察官在4年後,直接回到一審指導、引領資淺檢察官辦案,傳承經驗,而優秀的一審檢察官亦有更多機會前往二審,以最新鮮的辦案視角審視、監督下級審的偵查作為,讓各種法律觀點、偵查思維上下交錯、來回流動,織出一張罪犯無所遁逃的綿密偵查網,也保障人民不受錯誤偵查的干擾、侵害,這才是「檢察一體」最核心的功能。
反之,在現狀下,原本充滿戰力、具有強大偵查能量的檢察官,長期被圈鎖在高檢署裡看卷澆花、照抄告訴人再議狀、陪高院法官開庭,一待就是十餘年,直至退休。當年叱吒風雲的查案高手、虎狼之師,如今卻被關在這座開心農場裡,過著閒雲野鶴般生活,逐漸成了一隻隻乖馴、食草的小綿羊,這才是「檢察一體」所遭遇到最嚴重的崩解危機,更是國家人才資源的嚴重浪費。
小綿羊們就這樣退休,是司法資源的浪費,那不退休呢?
這讓人不禁想起政論名嘴胡忠信先生,經常在評論時政時所引用拿破崙的一句話:「由綿羊帶領的獅子軍團,不是獅子軍團,不能打仗」,這句話到底是不是出自拿破崙之口,尚待考證,但卻精準描繪出檢察界此刻困境。
不退休的小綿羊們被外放到各地檢擔任檢察長,導致該地檢署內縱有年輕活潑、動能十足的獅子檢察官軍團,卻被一隻「小綿羊軍頭」領導著,這個軍團到底能不能打仗?令人憂心。
前些時日,我們看見,堂堂一個高雄地檢署檢察長,竟對檢察官會議提出「檢察長應親自偵辦一個案件」的提案,大動作反彈,不僅促請法務部解釋檢察官會議決議性質,更對媒體放話,揚言否決此項決議。遙想數十年前那個還是小小基層的周檢察官,辦案犀利、雷厲風行的威名震懾多少罪犯,他可曾懼怕過任何阻礙、壓力?沒有!他可曾推諉過任何一絲身為檢察官應負的職責?沒有!但當年那職位雖小卻深具威望的「周檢察官」,如今高居廟堂之上成了「周檢察長」後,卻畫地自限,當起了「小綿羊軍頭」,連象徵性帶頭辦案,以示與基層同在的決心都吝於施捨,何其悲哀?
但最悲哀的還不只是這個。
如今充斥對檢察官諸多誤會與偏見的社會氛圍,已讓偵查行動受到阻礙。許多利益團體除了對剝奪檢察官司法屬性磨刀霍霍外,也想方設法的殲滅、箝制檢察官所剩無幾的偵查工具。而這些自詡為檢察上級、尊貴的小綿羊軍頭們,可曾聽見基層的哀鴻遍野?有誰注意到隨著羈押閱卷權的失守,黑船已然開到「偵查中閱卷權」的家門口?
這些小綿羊軍頭們當然看不見黑船,因為他們正盯著計算機,盤算自己到底能在開心農場待上4年、8年,還是永遠。他們之所以撐起早被遺忘的「檢察一體」大陽傘,不是為了悲憫在大太陽底下揮汗辦案、受炙熱灼傷的基層礦工,而是圖自己能在加勒比海的艷陽天下,繼續沙灘、陽光、比基尼。
可是,小綿羊軍頭們,鐵達尼號都要沉了,你為何還在研究比基尼怎麼穿?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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