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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已沒有主張「港獨」的言論自由

李芄紫 2017年09月21日 00:02:00
中港力量對比完全不成比例,港獨不理會這個現實,只能引致中國步步緊逼,令人扼腕。(湯森路透)

中港力量對比完全不成比例,港獨不理會這個現實,只能引致中國步步緊逼,令人扼腕。(湯森路透)

九月初,香港學校一開學,就發生香港中文大學(中大)的「民主牆事件」,有人在民主牆上貼上「拒絕沉淪,唯有港獨」的標語,「文化廣場」上拉起「香港獨立」的橫額。同時,中大其他不少地方也貼上類似標語。校方把其他地方的標語都撤銷,但由於「文化廣場」與民主牆,都歸中大學生會管理。學生會以「言論自由」的理由拒絕撤下香港獨立橫額。

 

民主牆事件觸發的「言論自由對決」

 

一名疑似中國大陸的內地留學生撕下民主牆上的獨立海報,被中大學生會阻止,留下了「你可以貼,我可以撕」,以及「中大學生會不代表我」的爭論。在香港,激進學生紛紛指罵內地女生。但中國大陸,在共青團、環球時報、人民日報這三大唯恐中港矛盾不激化的媒體鼓吹下,內地「小粉紅」聲討港獨。

 

有位內地在港留學生發出一篇較理性持平的文章,被群起圍剿、人肉搜索,最後以文章被刪,博主低頭認錯告終。中大的內地學生也競相在民主牆上貼標語與「表情包」來「反港獨」。一場本來有助深化公民權利、民主及中港關係討論的事件,就在雙方激進的態度下淪為互相指罵。香港似乎進入文革的「大鳴大放」的階段。之所以少了「大辯論」與「大字報」。蓋因現在的學生大部分道理還沒得說出來,帽子就先扣上。

 

文革的第一個特徵已經顯現:即「先講立場,不理事實」。在左報的煽動下,一些「愛字頭」親中團體也往中大抗議。文革的第二個特徵「群眾運動」也浮現。

 

矛盾進一步上升的關鍵點是教育局副局長蔡若蓮的長子因抑鬱症跳樓自殺。蔡若蓮是左派學校校長,一向支持「普教中」與國民教育科等親中政策,其上任已引發爭議。她兒子不幸自殺,在香港教育大學(教大)居然有人在民主牆上貼上「恭喜蔡匪若蓮兒子跳樓自殺」的「涼薄」之語。此事件立刻引起公憤:香港建制派紛紛譴責「涼薄言論」,要求校方嚴肅處理;很多非建制派也譴責「涼薄言論」,但也有呼籲對學生應該以教育為主,從寬處理。惟教大學生會仍堅持這是「言論自由」。

 

此事件也讓建制派找到二次發力點。香港特首林鄭月娥發表聲明,譴責「涼薄」言論,把「涼薄言論」與「港獨言論」相提並論,同斥為「濫用言論自由」。一時間,「濫用言論自由」成為建制派的有力武器。

 

文革第三個特徵「上綱上線,寧左勿右」又出現了。教大校董馬時亨呼籲政治力量不要進入校園,被左派工聯會狂批,一向被視為「梁粉」(前特首梁振英的支持者)的嶺大校長僅說了句「民主牆上討論港獨屬言論自由」,被左派文匯報以頭版批判。香港左報與內地《環球時報》評論文章更強調:「代表校方的校長們就必須站出來公開與『港獨』切割」。

 

一時間,政治高壓令人想起大陸反右與文革的前夜。終於,香港十大高校校長聯名發表宣言:「我們珍惜言論自由,但我們譴責最近濫用言論自由的行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有自由就有責任。所有下列的大學,特此聲明,不支持港獨,並認為這是違反基本法。 」中大校長要求中大學生會摘下「支持港獨」橫幅,否則中大就會主動移除。

 

這時,雖然有民主派人士也呼籲「策略性」地移除橫幅,但中大學生會與其他12間大專院校學生會發表聯合聲明:「大學校園應為思想意見交流之所,民主牆也是容許學生暢所欲言的公開平台」,堅決不撤橫幅。在激進學生的堅持下,一些原先認為應該「退卻」的民主派,也轉而支持「言論自由」了。一場有關「言論自由」的正面對決似乎已經不可避免,背後還有收緊對大學操控,以及「整治」大學內自由派學者的深層次議程。

 

有關言論自由的辨析

 

須明確區分法律意義上的言論自由與道德意義上的言論自由。很多論者都把這兩點混為一談。一般所言的言論自由指法律上不能因言入罪。香港基本法第27條及第39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都是指法律意義的範疇。

 

法律意義上的言論自由並非沒有限制。從私法角度,禁止誹謗就是一種限制。從公法角度,可引發即時暴力或擾亂公共安全的言論也一般被禁止。很多國家也禁止分裂國家的言論。即便在不禁止「主張獨立」的西方國家,也禁止某些煽動性言論,即便它不一定引發即時暴力。如英國不能發表煽動對皇家仇恨的言論(Treason Act 1351),即便在海德公園言論自由角亦如是。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正是該法案的殖民地版本(現在一般認爲因人權法案的引入,該條文很可能已違憲)。美國不能發表威脅總統的言論(18 U.S.C. § 879)。歐巴馬時代,多個「威脅殺死」歐巴馬的言論者被判刑,雖然大都沒有具體計劃。

 

一些西方國家還保留禁止批評法官的「藐視法庭罪」。更多國家禁止「仇恨言論」 (hate speech)。德國禁止納粹言論廣為人知。加拿大、挪威、比利時、荷蘭、新西蘭等都禁止種族宗教仇恨言論。香港的《種族歧視條例》第七條也規定「基於種族理由口頭冒犯他人」即屬違法。

 

對言論自由最寬鬆的是美國。「分裂國家」與「仇恨語言」在美國也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本年 7月19日,美國最高法院在Matal v. Tam案件的判決中重申:仇恨言論雖然是可恨的,但美國最引以為傲的地方就是保護人民能表達「我們憎恨的思想」

 

在言論自由保障下,美國歷來出現許多不受控制的仇恨言論,激化了黑白種族的對立。(湯森路透)

 

但法律層面上保障言論自由允許,並不等於言論不需要承擔法律以外的後果。從道德標準出發,以社會懲罰爲制約是限制仇恨言論等不恰當言論的另一途徑。以美國為例,「政治正確」的實踐就是其代表。2016年,西維珍尼亞一教師說米歇爾歐巴馬像猩猩,被炒魷魚;2017年,谷歌一職員寫了一封女性不如男性的信,被炒魷魚;上月,佛羅里達一教授認爲哈維颶風是德州人民選川普之後的報應,被炒魷魚。這都是不適當言論可受社會制約的事例。雖然有人認爲這也「損害言論自由」,但美國法律保護這種形式對言論自由的制約。

 

民主牆事件中的「涼薄」標語與「港獨」標語的性質完全不同:前者是對普遍道德底線的挑戰,也是一種「仇恨語言」;如果「涼薄」標語是學生或教師所為,其惡劣程度上完全可以與以上三個美國的例子相比。

 

但後者是一種政治表達,容忍度應較高。「港獨」違反基本法,但「主張港獨」是否違法卻需要仔細分析。基本法作爲憲法性質的法律,既規限政府也規限公民。那種認爲憲法只能限制政府的説法並不正確。比如德國有實例用違憲的理由判決私人之間的訴訟,私人也能成爲違憲的主體。

 

當然,「主張港獨」不等於「港獨」。若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言論』」,那麽即便第23條沒有立法,學校也有理由以違反基本法為由取締民主牆的港獨標語,雖然未必可以追究貼標語者的刑責(因煽動罪可能違憲而難以運用)。可是第23條只禁止了「行動」而非「言論」,主張港獨的言論仍在言論自由的保護中。

 

更值得深思的是如何區分言論與行動?現代社會中的言論並非只是嘴巴說出的話,很多言論都是以實際的動作表現出來的(如標語與出版)。耶魯大學教授Thomas I. Emerson認爲(The System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1970))保護言論自由不應被擴展到一些雖然以語言形式展現,但實際上應被視爲「行爲」的情況;言論與行爲其實沒有清晰界線,兩者的區別在於言論更傾向自我表達(self-regarding)以及對社會較無害(harmless

 

但這個問題非常複雜,也沒有統一標準。美國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網上發言、貼標語、出版、穿寫有標語的衣服、打電視廣告、捐錢、燒國旗等都屬於言論自由保護的範圍,但後幾項在很多國家都被視爲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的「行動」。

 

具體到香港,在大學課堂討論港獨及在民主牆上貼主張港獨的標語等大致屬言論自由,但大規模散發主張港獨宣傳品,集會鼓吹港獨,開設宣傳港獨的網上電臺,籌款支持港獨組織,這些是否仍然屬於言論自由?就非常有爭議。

 

中國依賴爭議事件推進治港議程

 

由中大搞出獨立標語事件,可以推斷香港的言論自由前景極不看好。中國早就強調對付「港獨」,「要法律有法律」。中國對香港的法律戰,可以分為幾個方面:

 

第一是扶植親共律師團隊,現在議員周浩鼎、梁美芬、何君堯都是聽話的好馬,幾個還沒有上位到立法會的律師作為「法律界」輿論聲音,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等老人家從後策應,形成一套互相呼應的體系。

第二是在法官隊伍內滲沙子,加上主動分化原有法官,或者促使他們自動歸邊。

第三是用政治委任的律政司司長控制檢控權力。

第四是利用原先泛民或者中立的法律工作者的「法治情結」與香港人對司法系統的傳統好感,用法治的名義「以法促政」。

第五,加大運用釋法這個尚方寶劍,「球員裁判都是我」。

 

但法律戰需要「三戰」中的輿論戰作為輔助,才能順利推行,有時還必須加上心理戰。中國在香港推行輿論戰,有三個要點:

 

第一,當然是依賴一系列左派以及染紅媒體提供輿論攻勢;

第二,是一眾「愛字頭」群眾組織,作為群眾基礎。

第三,最重要的是,輿論戰(與法律戰)需要有特別的事項推動,能爭取到左派與民主派以外的廣大中間派的支持。

 

民主牆事件與梁游被褫奪議員身份事件出奇地相似,就是在無關痛癢的問題上,不必要地挑戰中國的底線,又自覺不自覺地引起「公憤」。梁游事件是宣誓時用「支那」侮辱中國人,這次是「恭喜喪子」。建制派故意把「涼薄」標語與港獨標語混為一談,更營造了一個有利中國的氣氛,此乃輿論戰之功。

 

港獨海報引發言論自由攻防,同時也激起反港獨者的反撲。(湯森路透)

 

而一些泛民政黨(加上不成熟的學生會幹部)又紛紛為撐而撐。最後被中共找到藉助輿論的契機,收緊對香港的政策。梁游事件是釋法(基本法104條),DQ掉兩位議員之後,繼續追擊DQ其他四位議員。這次,中共的目的肯定不會止於拿掉民主牆標語,而是要「大學不能講獨」,收緊大學的言論。

 

十大院校校長的聯合聲明,並不能簡單地視爲「媚共」。事實上,我們知道很多校長都是支持言論自由,而且以往都有保護學生的記錄。聯合聲明只能説明他們承受了非一般的壓力。試想,連嶺大校長與教大校董(前政府官員),稍微維護了一下言論自由,立即被整版批判。可見,現在中共已經把「支持大學講獨與否」視爲「敵我矛盾」,而不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了。香港理工大學校長說撤走港獨標語是爲了保護學生,大概是由衷之言。學生會與一些民主派把矛頭指向校長,未免「好人當賊辦」。

 

經過這次,中國收緊在香港言論自由已經無可避免。中國的法律方法有幾種,最硬上弓的方法就是把全國性法律國安法通過附件三引入香港,在大陸討論這個方法已經有一段時間了。其次,推動23條立法,原先說不推動立法的特首林鄭最近已經轉口風。再次直接用煽動罪起訴,萬一法院判違憲,則用釋法代替立法。

 

在早前香港終審法院馬道立法官有關DQ案的判詞中,已經肯定中國釋法可以「補充法律」。這個「補充」是沒有限制的,而且有追溯力。釋法的最方便的做法,就是把一些「言論」與「行動」之間的灰色地帶,通通解釋為基本法23條所說的「行動」,再解釋基本法27的保障的言論自由不包括這些「行動」。

 

固然,站在香港一些人的角度,這本來就是一種自由,何來挑戰之有?言論自由目前在香港還得到有效保障,但不等於一定要挑戰其底線。如前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所言,「港獨標語測法律底線證自由,很幼稚」。

 

香港的政治—法律體系留下很大的自由空間,事實上是統治者與人民(被統治者)之間的緩衝區。香港人斥責梁振英「有權用盡」,其實就是從統治者一面縮小這種緩衝區的行為。但體系一開始就賦予執法者這麼大的權,以致需要默認統治者克制,才能不用盡這些權。這說明在這個體系中,其實預設了一個戰場,雙方需要努力保護這種緩衝區的重要性,才能避免正面交鋒。

 

要保護它,靠的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微妙的克制。這點反映在統治者有權不用盡,被統治者也要避免刻意挑釁,不把公民權利也「有權用盡」的基礎上。權利與權力是兩個詞,但特徵上非常相似,很多人把二者搞混,不是單純音韻相同的原因,如粵語中發音就不一樣。公民抗命與「違法達義」事實上就是從被統治者方向縮小這個緩衝區的過程。挑戰宣誓儀式,挑戰言論自由,當然也是其中的一種方式。理論上,人民有權用盡權利,測試法律底線,但是否明智則見仁見智。

 

這種緩衝區的概念,除了能應用在香港統治者與人民之間的關係外,用於中港關係上也是共通的。維護一國兩制的核心原則就是要小心克制,不冒犯天朝。有人似乎很瞧不起這種克制,貶斥之為「芬蘭化」,但芬蘭好歹還是主權國家,香港甚至不是一個完全自治區域(只是高度自治),中港力量對比完全不成比例。不理會這個現實,只能引致中國的步步緊逼。令人扼腕。

 

※作者為香港政治評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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