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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名綠委連署提修憲 將雙首長制改「總統制」 

上報快訊 2017年09月27日 19:50:00
民進黨立委蘇巧慧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草案,希望把目前雙首長制修改為「總統制」。 (攝影:葉信菉)

民進黨立委蘇巧慧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草案,希望把目前雙首長制修改為「總統制」。 (攝影:葉信菉)

民進黨24日召開全國黨代表大會,主席蔡英文將在會中發表重大談話,宣示推動憲政體制改革。隨即民進黨立委蘇巧慧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將我國修憲中「雙首長」制改為「總統」制。目前全案已獲41席立委連署,超過提案門檻。

 

根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若要修憲,須經立法院四分之一立委提案(29位),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目前蘇巧慧等立委所提出的總統制修憲案,已跨過提案門檻成案。

 

身兼民進黨主席的蔡英文總統,在日前的全代會中,宣示將「憲政改革」;同時,前總統陳水扁也認為,並指「總統應只是虛位元首」,他支持權責相符的內閣制,同時也建議民進黨以國會多數通過修憲案。

 

蘇巧慧版的提案指出,憲法雖經6次修正,但攸關政府運作政府體制仍未釐清,參考總統制分立制衡設計,由總統兼國家元首及最高行政首長,總統主持國務會議,考試院執掌改為行政權,設獨立機關,監察權改隸立法權,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蘇巧慧號召民進黨立委,提出「總統」制修憲草案。(攝影:陳品佑)

 

蘇巧慧表示,自從台灣開始民選總統以來,總統、行政院長的關係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她說,世界上各個國家的體制不同,確實沒有一個「最好」的政府體制,而是要找尋對每個國家來說,最適合的體制。

 

蘇巧慧指出,雙首長制在台灣,一路走來跌跌撞撞,無法進一步產生一個穩定的體制,也難以形成憲政慣例。她認為,根據台灣近30年來的民主化發展來看,總統制才能建立一個權責清楚、權力相符的政府體制。

 

另一方面,此次的修法蘇巧慧也特別修改了原住民族的席次分配,身為阿美族的媳婦,她認為,原住民的席次應以族別作為區分,因此特別設計,讓達到人數比例的各族,都可以選出自己的立法委員。

 

蘇巧慧說,這次的修法想了很久,也花非常多的時間做功課,剛好最近不論是蔡總統,或是陳前總統等,都相繼表示憲政體制應該要改變。憲政體制的改變是國家大事,無論是總統制,或是內閣制,大家提出各種不同的看法,重點是要能建立一個最能符合權責相符的體制。

 

對於修憲門檻,蘇巧慧也說,由於通過修憲的門檻很高,必定需要讓台灣民眾能夠接受,凝聚共識,才能建立真正適合台灣,可長可久,長治久安、權責清楚的政府體制。

 

總統府:尊重

 

對此,總統府發言人林鶴明受訪時表示,修憲發動機關在國會,總統府尊重立委提出的修憲提案與相關討論。

 

根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若要修憲,須經立法院四分之一立委提議,當中還需有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才得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台灣人民公投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可通過。(蔡易軒/綜合報導)

 

資料來源:蘇巧慧辦公室

 

 

以下為「憲法修正草案」蘇巧慧版總說明:

 

一、行政權:


1.廢除行政院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總統任命,聽由總統指揮,總統除係國家元首外,並為最高行政首長。


2.總統主持國務會議,應提交立法院議決之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及條約案,提出國務會議議決之。


3.現行考試院職權,改屬行政權,另設獨立機關掌理之。


二、立法權:


1.為增加原住民立法委員代表性,一定人口數以上之原住民族,原則上由各族選出其立法委員,人口數較少之原住民族,共同選出立法委員。


2.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改隸屬立法院,其職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三、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關係:


1.總統於立法院單數會期開議後一個月內,必須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送交立法計畫。


2.總統必須於規定期限內,將預算案及結算案送交立法院。


3.廢除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之制度,但各部會首長應立法院各委員會之邀請,參加其舉辦之聽證會,各部會首長不得拒絕。


4.廢除不信任案及解散立法院兩制度。


5.總統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移請立法院覆議,維持原案之門檻由二分之一改為三分之二。


修正要點如下:


一、鑒於國家認同係屬人民之自由意志,為國民主權之表現,憲法應保持中性,爰刪除前言「國家統一前」等字,改為「施行憲政」,以符憲政民主之精神。


二、降低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年齡。


三、明定總統為國家元首,並為最高行政首長,總統任命各部會首長,主持國務會議。


四、明定總統與立法院之關係。


五、修正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方式。


六、原考試院職權,改隸屬行政權,設獨立機關掌理之。


七、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改隸屬立法院,其組織與職權行使,以法律定之。


八、地方制度另訂法律規範之。


九、降低憲法修正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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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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