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暴力是嚴重阻礙女性與男性平等地享受權利和自由的歧視形式。(圖片摘自PAKUTAS)
聯合國在2011年的大會決議每年的10月11日為「國際女孩日」,並且宣告女孩的各項權利,積極地倡議全世界要認知到女孩所面臨之不平等待遇,期望提昇女孩在教育、醫療、營養、法律和安全方面的待遇。臺灣為了響應對於女孩應有人權的維護,亦訂定同日為「臺灣女孩日」,並且頒定「提升女孩權益行動方案」,希望增進我國女孩的身心健康、教育與人力投資、人身安全、以及媒體與傳統禮俗等面向的權益。
臺灣也分別於2011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於2014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兩部人權公約的國內施行法。然而,我們的社會仍舊存在著兒童被不當歧視、不當對待的問題,包括忽視女童(對男童提供優先照顧和待遇)、極端飲食限制 (強迫進食、飲食禁忌)、體罰、弒嬰和亂倫。此外,亦有婦女及兒童被迫要符合有關身體的地方社會規範,而進行病態瘦身、接受醫療或整形手術。
證據顯示,臺灣兒童受虐成案之盛行率自2004年至2013年之十年間增加近三倍,女童受虐的增加趨勢比男童更加明顯,並且性虐待的增加率是較其他類型的虐待為高,這些結果反映了臺灣女孩受到虐待的狀況仍未減緩。值得更加注意的是,在童年時期經歷過身體傷害、或被疏忽、或是家庭遭逢重大壓力事件的女性,也較容易在成人時期因為過往經驗而影響其婚姻與親子關係;她們不僅因為擔心女兒的成長,難以放手讓孩子獨立去探索,也因為把生活重心都擺放在孩子身上,反而忽略本身的其他需求,使自己陷於不斷疲累的漩渦之中。
我們一定要認知到,性別暴力是嚴重阻礙女性與男性平等地享受權利和自由的歧視形式。對於女童遭受歧視待遇之問題,我們現今的社福體系可說是很盡心地在應對,但是問題依然呈現在家庭、社會與國家制度之中,尤其是根源於重男輕女的態度。我們仍然需要藉由教育以及大眾宣傳方案來消除妨礙性別平等的偏見與習俗,甚至採取行動以推動女性在教育、經濟、政治及就業上的參與。而公部門必須具備足夠的人力與資源,以有效和充分地確保女性不受歧視,例如需有專責機構評估各級單位之政策對於婦女的影響,並且監測社會狀況,以及擬定與有效地執行消除歧視的策略和措施,包括促使大眾提升對於男孩和女孩有相同價值之意識。
預防和制止對於女童的虐待,已成為社會發展的優先關注事項;這不僅是宣告與承諾,更是一項任重道遠且責無旁貸的工作。
※作者為臺中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台中市關懷婦女保護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