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總召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11日宣判馬無罪。高等法院於新聞稿中表示,先前柯建銘律師緊咬的88秒談話「因無監聽譯文內容」,難以證實馬英九有教唆黃世銘洩密的犯行。(資料照片)
民進黨立法院總召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11日經由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柯建銘上訴,宣判馬英九無罪,全案定讞;高等法院於新聞稿中表示,先前柯建銘律師緊咬的88秒談話,「因無監聽譯文內容,更無任何證據以足以證明馬英九在通聯電話要求提出任何其他包含監聽秘密或自訴人個人資料」,因此難以證實馬英九有教唆黃世銘洩密的犯行。
高等法院於新聞稿中指出,我國憲政為雙首長制,但在實際運作上,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而中央部會首長(包括立法院院長)則由「由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共同會商後決定」。
而若中央部會施政如有缺失,閣員如有違法亂紀,輿論即怪罪政府執政團隊。因此,「中央閣員如有風紀問題,總統出面瞭解,併同行政院院長處理,以解決政治風暴、維持政局安定、維護國家利益,合於台灣近年來政治現象,與憲政體制不相違背。」
高院認定,被告馬英九聽聞黃世銘前檢察總長報告後,立即召集行政院院長、總統府副秘書長,共同會商解決之道,為符合台灣政治運作現況的做法,而且在執政團隊開會之時,馬英九又未將相關秘密資料公開,因此特偵組復將柯建銘定調為司法關說之「行政不法」,柯建銘認馬英九教唆黃世銘犯罪、洩密一事,洵有誤會。
針對柯建銘律師先前緊咬的「關鍵88秒通話」,高院指出在「僅有雙向通聯紀錄為證,而無監聽譯文內容,更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在通聯電話要求提出任何其他包含監聽秘密或自訴人個人資料」的情況下,難僅憑一次通話推認定被告有教唆黃世銘交付電話監聽內容的犯行。
至於柯建銘控告馬英九招開記者會涉及《加重誹謗罪》的部分,高院認為依照「合理評論原則」,「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因此高院強調,柯建銘為民進黨總召,時任立法院院長王金平也長年擔任我國國會領袖,「兩人對國家政策及黨政事務均有相當程度影響力,自屬重要公眾人物,在社會生活上應有容忍接受大眾監督、檢視之義務。」
因此高院任為,馬英九召開記者會譴責王金平院長不當涉入司法關說案,不適任立法院長,應受撤銷黨籍之處分等等言論,指摘對象是同黨將受考紀會議處之王金平院長,非以誹謗自訴人之名譽為主要目的,因此判決馬英九無罪。(李先泰/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