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2日上午宣判,拒絕同志登記結婚雖違憲,但對於同志伴侶要求立即登記卻未准許。(攝影:黃驛淵)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於2014年8月1日號召全台30對同性伴侶,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但遭拒,其中方敏、糖糖等3對情侶決定與戶政機關打官司。此官司於今年8 月9日開庭,並於9月28日完成言詞辯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月12日宣判,雖認定戶政機關拒絕同志結婚登記的處分違法,要求撤銷原處分,但對於同志伴侶要求「立即登記」卻未准許,理由是尚未完成修法。
9月28日的言詞辯論上,審判長當庭透露心證認為,戶政機關當初拒絕同志結婚登記已明顯違憲,可望在判決時要求戶政機關必須撤銷原處分。
擔任此案專家鑑定人的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則在給法官的「同性婚姻登記之法律意見書」提到,針對現行未保障同婚的法律狀態,並非2年後「才失效」,而是「改正期間最多只有2年」。因此,在釋憲之後的2年內,若同性要求結婚登記,因為合乎釋憲意旨,「行政機關僅能准予登記,並無裁量空間可言」。
劉靜怡當時也對法官喊話,「司法權不該放任保護不足的狀態繼續延長!法院應該積極發揮其填補法律秩序真空與矯正違憲狀態的實質救濟功能。」
這也是今年5月24日同婚釋憲後,首宗宣判的同婚行政訴訟案,非常可能影響後續其他案件的判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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