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2日上午宣判,戶政機關拒絕同志結婚登記已違法,並要求撤銷原處分,但卻未准許同志可以「立即登記結婚」。(攝影:曾原信)
同婚釋憲後,第一件同婚行政訴訟今天(12日)宣判,同志只「贏一半」。法院認定,戶政機關拒絕同志結婚登記已違法,並要求撤銷原處分,但卻未准許同志可以「立即登記結婚」。換言之,此判決出現一個弔詭的結果:戶政機關既不能違憲拒絕同志伴侶申請結婚登記,卻也無法立即替他們辦理結婚登記。
據轉述,審判長法官黃本仁今天開庭宣判後,還特別轉頭對著同志伴侶的委任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說聲「不好意思」,他並告訴律師團,因為大法官釋憲給了立法機關2年的期限修法,目前也還沒完成修法,「若你們2年後再來打這個官司,結果就不一樣了。」
但此說法讓伴侶盟律師團成員哭笑不得,因為「若真的等到2年後完成修法了,戶政機關當然不可能再拒絕結婚登記」。反之,律師團認為,在同婚修法停滯的當下,許多想結婚而不能真正登記結婚的同志,卻仍處於「人權的空窗期」,遲遲無法享有法律「配偶」身分的保障,這點才是同志力爭必須立即允許結婚登記的原因。
據了解,在判決出爐後,律師團經初步討論,認為此結果自相矛盾、已決定上訴,待確認當事人意願後就會提出。
這次訴訟起於2014年8月1日,伴侶盟當時號召全台30對同性伴侶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但遭拒,包含方敏、糖糖(林于立)共3對伴侶於是決定與戶政機關打訴訟。其中,方敏、糖糖一案是今年5月24日同婚釋憲後,首宗宣判的同婚行政訴訟案,備受關注。
因後續尚有兩案同婚行政訴訟官司待判決,伴侶盟律師團希望法官能做出比此案更友善、且符合人權的判決,允許同志可立即登記結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方敏、糖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勝訴的部分在於,台北中正戶政事務所當初拒絕方敏、糖糖的結婚登記申請,已違反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的憲法平等權精神,因此認定中正戶政事務所違法,要求撤銷當初的處分。
至於同婚方要求應准許同志可立即結婚登記,法院則駁回。法院認為,《民法》中「一男一女」的婚姻法律規定雖已被宣告違憲,但同性別的婚姻制度法律卻尚未立法訂定或修訂,因此行政法院在無明文立法狀況下,沒有辦法命令命戶政事務所等行政機關立刻准許同性的結婚登記。
法院也認為,「2年內修法之義務」是立法機關權責,縱有立法漏洞,但也不是司法機關、法院可以「越權逕為填補處理」。此外,法院認為,戶政事務所在這段修法期間,可先進行「同性伴侶之登記」(即同性伴侶註記),是可以防阻「同性婚姻」被汙名化的最基本方法。
對於判決,伴侶盟律師團不滿回應,高等行政法院的決定,等於是允許台灣「繼續處於違憲狀態」,更使台灣的同志人權出現空窗期,「我們非常遺憾」。
委任律師、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批評,判決根本無法讓同志受損的權利得到實質救濟,而法院稱可先進行「同性伴侶註記」,更令人啼笑皆非,因為根據釋憲,性傾向不該作為被歧視性待遇的理由,而同性註記與結婚登記所享有的498項「配偶」專屬權利更完全不同,無法成為真正的法定繼承人,又如何作為防止污名的替代性措施呢?
她並強調,儘管現在法律尚未修正,但釋字748號已經闡明,2年後若立法機關未完成修法,行政機關是可直接依照現行《民法》替同性伴侶結婚登記,換言之,即便沒有修法,行政機關仍有法源依據,直接替同志辦理結婚登記。
律師團也表示,他們原本期望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可做出更勇敢的決定,守護憲法價值,避免人民的基本權利被架空2年;結果,判決一方面認為,行政機關不可以拿現行《民法》來拒絕同性伴侶申請結婚登記,但當人民真的要求登記,竟又「體諒」行政機關沒有法源依據,這是對人民基本權利的無意義推遲。
婚姻平權大平台表示,判決雖明白表示戶政機關不允許同志登記結婚為違法處置,但也呈現出現在第一線公務人員目前無「法」可讓同志登記結婚的荒謬困境。
大平台批評,停滯不前的行政院和怠忽職守十數年的立法院,造成目前民法修正案在這近一年來可說是毫無進展,「完全執政的民進黨請擔起你們的政治責任即刻啟動修法,讓遺憾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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