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與司法院針對《刑事訴訟法》修法,讓一審獲判無罪、二審卻改判有罪者,可再上訴第三審。(資料照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2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35、284之1、376條修正草案」,關於在一審原本無罪、二審改有罪而遭定讞的輕罪被告人,能提出上訴第三審。
司法院大法官7月28日做出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二審定讞條款」的第1款和第2款違憲。也就是說,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與贓物罪,若於一審獲判無罪、二審卻改判有罪者,可以再上訴第三審,得到再次救濟的機會。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與司法院因此提出修法,讓所有二審定讞的輕罪,都能在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狀況下,上訴第三審。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因此而可提上訴的案件量,自釋憲案開始算起,共有66件。未來修法後,每年則約有300件。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對此提出問題,如此一來,可能在二審改判有罪,三審發回更審,更二審仍判有罪,這是否能再上訴?呂太郎解釋,最高院的法律審,也包括使用事實審的證據,所以被告若已經有得到應有的救濟,就不得再上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司委會)最後初審通過此項修正法案,明訂二審定讞輕罪,只要一審為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之判決,若在第二審改判有罪,均得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