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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相隔1個月林德福強推理事長直選 單項協會「出乎預料」

李昭安 2017年10月14日 17:04:00
體育署長林德福拋出單項運動協會「理事長直選」的政策決定,引發各界譁然。(攝影:陳品佑)

體育署長林德福拋出單項運動協會「理事長直選」的政策決定,引發各界譁然。(攝影:陳品佑)

體育署9月4日邀集各單項運動協會舉辦「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草案座談會」,當時公布的草案內容,隻字未提「理事長直選」。不料相隔1個多月後,體育署長林德福突然在「特定體育團體組織輔導委員會」中,拋出有強烈個人意志的「理事長直選」政策決定,引發各界譁然。

 

協會驚訝「跟以前想的不一樣」

 

林德福接受《上報》訪問時說,有人質疑他「怎麼在家裡睡一睡就決定了」,其實沒這麼突然。他透露,此事他已考慮幾周,在「特定體育團體組織輔導委員會」10月11日討論章程範本前的10天左右,他就已跟各協會理事長提過此事

 

林德福表示,多數協會告訴他,「跟我們以前想的不一樣」,「但如果體育署決定這樣,會盡量配合」

 

林德福指出,「特定體育團體組織輔導委員會」至今開過6次會,第5次開會時,「大家就有稍微討論過直選的事」,直到11日逐條討論章程範本時,「還討論了大概6小時」。

 

733號解釋 認定人團法違憲

 

據了解,新版《國體法》中未明定單項協會選舉方式,但體育署之所以主張將過去理事長「間接選舉制」改為「直選制」有其依據,背後主要論述即是大法官釋字第733號解釋

 

《國民體育法》修正案8月底三讀通過,但未明定單項協會選舉方式,體育署以大法官第733號解釋為依據,主張可推動「理事長直選」。圖為2017年世大運網球男單金牌得主莊吉生。(攝影:葉信菉)

 

733號解釋源自於2008年5月31日時,高雄縣教師會決議在章程明定該會正副理事長由會員代表直接選舉產生,送內政部備查。不過內政部以違反《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的規定為由駁回,高雄縣教師會對此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於2015年10月30日公布733號解釋認定,《人團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違憲,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意旨不符,此條規定最遲1年後失效。

 

大法官認定《人團法》規定違憲後,今年6月,高雄縣教師會由會員代表直選理事長,並宣稱是「全國第一個直選理事長的人民團體」。行政院也於今年5月另提出「社會團體法」草案,其中理事長選舉辦法回歸章程自治,不明定採用何種方式。

 

不過,體育署這次在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中主張,單項運動協會理事長選舉建議採直選制,而非交由各協會自行決定,遭民進黨立委黃國書及體改界人士質疑,有以行政指導介入、「政治干預體育」的疑慮。

 

鑑於社會團體、職業團體、政治團體屬性不同,行政院會今年5月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社會團體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理事長選舉辦法回歸章程自治。(攝影:李昆翰)

 

若會員爆量 直選在哪辦傷腦筋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表示,現行有直選制度的農田水利會、中華郵政工會等,依據的是《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工會法》等,目前一般人民團體的確較少舉行直選。

 

身為「特定體育團體組織輔導委員會」委員之一的陳志章在開會時特別提醒,現在政策上鼓勵全民參與各單項協會,如果會員人數爆量、又要推動直選,「到時候在哪裡開會員大會、選票如何印製等都是大工程,全需要成本」。

 

體育署主張參選單項運動協會理事長,需有全體會員5%以上連署,被認為檢核困難。但體育署長林德福(左)表示,必須訂基本門檻。(攝影:陳育陞)

 

陳志章表示,體育署若要推直選制,應該要有完整配套措施,相關規範要「可具體操作」;例如當理事長因疾病、長期出國無法履行職務時,到時如果重新直選,勢必耗費高額成本,「這些都要事先有配套規劃」。

 

參選理事長要先連署 不常見

 

此外,體育署在範本中規範,要參選理事須先取得全體會員2%以上連署,要參選理事長則須先取得全體會員5%以上連署。

 

對此陳志章坦言,這相對造成參選的困難,一般人民團體不太會去規範這部份,「所以體育署訂的是範本、原則」;未來必須釐清,在每人不能連署超過1人的狀況下,檢核機制如何落實。

 

對此林德福表示,如果不訂連署門檻,全部會員都可去登記參選,制度上很難處理。他並堅稱,2%、5%的比率「都是精算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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