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學原與編制外職員簽「一年一聘」定期契約,違反《勞基法》規定,經檢討今年8月起全面改簽不定期契約。《上報》追查發現,各校聘研究計畫助理時,也有踩紅線之虞。(圖片取自維基百科)
大學別帶頭當「慣老闆」!全台不少大專校院以「約用、約聘」等名義,與各處室辦事員、系所祕書等編制外職員簽「一年一聘」契約,每年須重新議約,因此請特休假、領資遣費等權益未受保障,爆出違法問題。據《上報》調查,不只行政人員如此,各校聘研究計畫助理時,也常踩不該「一年一聘」的紅線。
《勞基法》第9條規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可以簽訂有起迄時間的定期契約,只要是「有繼續性工作」,都應簽訂不定期契約,亦即不能規範「聘約中止時間」。
今年初,高教工會與世新大學職員以簽「一年一聘」契約違反《勞基法》第9條為由,向北市勞動局提出申訴。高教工會日前揭露,這類契約確定違反《勞基法》規範,經世新內部檢討、重新議約,今年8月1日起,世新全校100多名編制外的約聘職員,已全數適用新的「不定期契約」,是近期第一個改正的學校。
除上述行政職員外,《上報》追蹤調查發現,另一違法樣態是,有的學校雖承接教育部、科技部一年以上計畫,卻與研究助理簽「一年一聘」契約;有的甚至「聘A案助理,同時做B案的事」,或「以計畫養計畫」,明明是多年期、分階段的多個子計畫,研究助理卻是「一年一聘」,校方被質疑以此規避《勞基法》所保障權益。
這些都是校方誤踩紅線或刻意規避法規的實例,只是這樣的「潛規則」,過去從未被全面檢視,各校仍潛藏可能引發勞資爭議的未爆彈。
高教工會執行祕書陳炯廷表示,依《勞基法》規定,只要該年度結束後還有繼續性的工作,就一定要採不定期契約,但不少學校濫用「一年一聘」定期契約,除特休假可能未依年資給足額、被資遣時較無保障外,職員的「自我認知」也差很多。
陳炯廷直言,過去職員若採「一年一聘」,能否續聘的生殺大權掌握在校方手中,「他們因為害怕沒工作,可能因此接受很多不合理的要求」,如今職員工作權有保障,會比較願意爭取自身權益。
據了解,高教工會先前進行「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外職員勞動權益」問卷調查發現,除世新大學外,也有多所公私立大學職員具名反映,校方恐有濫用「一年一聘」的問題,不過目前尚未逐一查證。
被點名可能有違法情事的暨南國際大學,其行政人員接受《上報》採訪時表示,校方把「約用人員」的考核成績當作每年晉薪與否依據,因此「每年都要重新議約」;不過基本上都會繼續聘僱,若不續聘,也會依《勞基法》規定預先通知,「不會任意解雇」。
另一被點名的台北大學祕書室則指出,該校確實有「一年一聘」狀況,不過是因為接教育部、科技部的計畫,經費每年給一次,在無法確定經費來源狀況下,只能簽一年一聘契約。不過,校方已請人事室檢討是否有違法之虞,若有問題就依法修正。
《上報》調查發現,校園內常見這類研究助理採「一年一聘」情況,但過去認定是否違法時,因情況稍有差異,多採個案認定。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鄒子廉接受《上報》訪問時說,如果是短期計畫、計畫中止就結束了,採定期契約通常沒太大問題。不過很多學校「以計畫養計畫」,上位計畫明明有延續性,或接的不同計畫內容雖有改變,「但還是跟原來單位接的」,也繼續聘僱研究助理,卻採定期契約,這就有規避法規之虞。
此外,《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規範,可簽訂定期契約的只有:「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 4種情境。其中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視為「特定性工作」;工作期間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依此規範,校方若要和研究助理簽1年以上「定期契約」,必須由主管機關核備才行。但實務上,校方通常未報核備,且即使是3年期的計畫,也常用「一年一聘」處理,這就有違法問題;過去各大學、教學醫院等,都有發生過類似申訴案。
台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科長黃毓銘指出,大學本來就是從事研究、傳遞知識的單位,研究計畫通常有其延續性;勞動主管機關認定是否違法時,通常看的是「工作內容」,不會管「經費來源」。舉例來說,一樣從事「研究工作」,有些學校有聘簽不定期契約的正職研究助理,有的研究助理卻又是簽定期契約,就會有爭議。
「只要提出申訴、檢舉,我們都依法處理!」黃毓銘說,未來除針對申訴案進行勞檢外,也有考慮透過行政指導方式,請各台北市各大學盤點、回報狀況,確認是否都已改正。他強調,如果要逐步讓「定期契約」消失在校園中,必須從長計畫才行。
高教工會呼籲,勞動部、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應針對大專校院進行專案勞檢,不該讓大學校園成為勞動法令的化外之地。對此職安署署長鄒子廉說,勞動部正在做策略性討論,如果相關契約確實造成勞工權益損失,未來全國檢查標準必須一致,「不能只有台北市這樣做」。
鄒子廉表示,勞動部、教育部間有定期協商平台,兩個部會將先交換意見,職安署會再依據結論做後續宣導、輔導、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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