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提升台灣社會的英文水平以增加國際競爭力是一回事,要將英文列為第二官方語言,是另一回事。(圖片取自pakutaso)
一位立法委員呼籲政府將英文列為第二官方語言,行政院長答詢時表示,相關想法會由教育部先成立委員會,先做調查跟規劃,最後擬出計畫供行政院參考。
也許想到的人不多,但此事涉及憲法的規範,是個必須審慎面對的憲政議題。也不必詢問,除了想要提升台灣的國際競爭力之外,此議有沒有什麼政治動機;只要想想下面三個問題,答案就已呼之欲出了。
憲法明文規定,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則有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權。英文列為第二官方語言是個重要問題嗎?如果答案為是,這個政策就必須經由立法院立法為之。如果行政院認為這件事並没有重要到需要立法院以法律加以規定的程度,恐怕立法院也不會同意。如果行政院要逕以行政命令推行此項政策,恐怕會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也會有牴觸法律優位原則的顧慮。
為什麼呢?因為這樣的命令會發生是否與現行法律牴觸的問題。比如法院組織法中明文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行政院能用行政命令要求法院兼用英文嗎?不通過法律加以規定,恐怕不成。
想要提升台灣社會的英文水平以增加國際競爭力是一回事,要將英文列為第二官方語言,是另一回事。值得一問的是,英文列為第二官方語言是什麼意思?是指中文還是國語,英文是輔助性的官方語言,所有的法令都應該有標準版的英文翻譯嗎?還是指中文與英文都是國語,政府人員只要擇一使用即可?
不論何者,都會發生下一個問題,所有的法令是否都該使用雙語呢?現行法令全是中文,是不是應該全部加上標準的英文版呢?更重要的問題,誰的翻譯具有法律約束力呢?不管是過去的法律還是將來的法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英文版法律難道不需要立法院重新以三讀的立法程序加以通過嗎?那用中文書寫的憲法呢?不需要通過英文的版本嗎?不需要動用修憲程序嗎?
不免引人好奇,立法委員都有能力從事英文立法嗎?動用修憲程序舉行公民投票時,人民普遍有足夠的英文能力從事有意義的投票行為嗎?這樣會是合格的立法或修憲程序嗎?
回到原始的問題,台灣開始全面使用英文立法,能說是有足夠民意支持的法律政策嗎?這算是由上而下還是由下而上的民主決策程序呢?這能說是符合審議民主的憲政精神嗎?
英文列為第二官方語言,絕不只是發生英文翻譯人才是否足夠的問題。官方文書就必須同時使用英文,那麼不能使用英文的人有資格擔任公務員嗎?法院的文書,包括裁判書類在內,也當然都要兼用英文,不能使用英文的人有資格擔任法官嗎?如果只是一概使用翻譯了事,豈不等於改由實質上做成英文公文書或英文裁判的翻譯人員或翻譯審查人員治國?如果英文的公文書或裁判文書都只是翻譯而不具法律拘束力,能說英文是官方語言嗎?
更嚴重的問題來了,法律上將英文列為第二官方語言的效應會是,凡是英文不是母語或未曾接受過完整全人英語教育的人,從事公職的資格都會受到質疑,至少會在極大的程度上影響其從事公職的競爭力。
試問一個常識性的問題,有高中或大專文憑的人之中,有多少比例的人可以使用英聽讀說寫無礙呢?用具備高中或大專文憑作為擔任公務員的資格門檻嗎?如果高中或大專文憑尚且不能,將英文列為第二官方語言會實質上會減損多少人從事公職的機會呢?
然而,從事公職可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一個絕大多數人民不以英文為母語的國度,要將英文列為第二官方語言,難道不會是實質上歧視,或至少是嚴重影響絕大多數不能說英語的人民從事公職的政治參與權利嗎?
問了這三個問題之後,還需要提出更多的問題來顯示這可能只是個未經深思熟慮的即興發問嗎?現在連將所有的現行法令及司法裁判全盤翻譯成英文,都因為政府沒有預算、沒有人才而完全做不到。教育部若是真的成立一個委員會認真研究如何將英文列為第二官方語言,會不會有兒戱國政的感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