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近來有意修正特殊狀況兒少的通報機制,避免「重複通報」排擠社工篩選緊急案件人力,但有法官、保護官擔憂,修法後吸毒少年可能不受社福體系保障,有被社會安全網「漏接」疑慮。圖為示意圖,非新聞指涉對象。(合成畫面/李隆揆攝、取自apr.org)
立委王育敏10月初領銜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有意修正特殊狀況兒少的通報機制,避免「重複通報」,排擠社工篩選緊急案件時間與人力。不過,有法官、保護官擔憂,修法後吸毒少年可能不受社福體系保障,有被社會安全網「漏接」疑慮, 因此出面反對立委「開倒車」。
我國青少年吸毒問題有多嚴重?衛福部近年統計,19歲以下少年吸毒人數恐有將近2000人,這還沒計算未被通報的「黑數」。
現行《兒少法》第53條規範,社工、警察及教育、醫事、司法人員等,如果發現兒少施用毒品,或遭虐待、家暴、性剝削、性侵害、性騷擾等,應在24小時內通報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則必須在24小時內分級分類處理,並於受理案件後30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王育敏所提修法草案明定,如果上述情形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原就有報告及通報規定,相關責任通報人就不必再依《兒少法》進行通報,避免重複通報。
不過,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主任調查保護官王以凡接受《上報》訪問時,表達強烈憂心。
王以凡指出,除《少年事件處理法》外,其他3個法中,都有保護性社工通報、處置的機制,但與吸毒少年有關的《少事法》卻沒有「通報」機制,只有「移送」法院。若照此方向修法,未來極有可能各縣市社會局處接到教育、警察體系通報有少年吸毒後,只要聯繫確認法院「有處理」,就不會再列管輔導、協助。這恐讓青少年吸毒問題越演越烈。
現行各縣市預防及處理兒少吸毒案的機制,大致分「社政體系」及「司法體系」兩大塊;目前社政體系接收各界「通報」兒少吸毒案、啟動後續處置的法源,就是《兒少法》第53條 。
「《兒少法》第53條是把吸毒少年納入社政兒少保護服務的啟動樞紐,不該排除在外!」王以凡表示,法院處理的是法律、矯正其觸法行為,社政處理的則是福利需求,幫孩子評估、選擇最適當的資源,兩者是完全不同出發點,甚至要互相合作、缺一不可。
據了解,吸毒少年通報機制與分工引發爭議,這已非第一次。
2013年5月,內政部兒童局(現已併入衛福部社家署)在立委要求下,訂出《兒少法》第53條「通報篩檢分類分級處理機制」,其中少年吸毒案處理流程,就是:「通知或確認本案由原通報單位,依少年事件處理流程調查處理。」
當時司法體系就已質疑,吸毒少年明明是《兒少法》服務對象,此處理流程怎能逾越《兒少法》母法精神,以行政公文免除社政機構通報責任。
王以凡說,後來幾年衛福部慢慢意識到,單純用司法處理青少年毒品防制還不夠,因此開始參與調查、輔導;蔡英文政府上台後,也宣示「反毒是政府第一要務」。「沒想到現在有立委要直接修母法,拿掉通報機制,這比當年兒童局公文還過分,根本是開倒車!」
「如果照此修法內容通過,未來少年法庭裁定吸毒孩子必須收容的比率,可能會再增加。」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謝靜慧接受《上報》訪問時指出,即使吸毒少年被移送少年法庭後,少年調查官可再轉介社工協助,「但社工沒在第一時間介入,時間點就慢了,如果孩子已被送到少年觀護所一段時間,這對初犯孩子的打擊非常大」。
謝靜慧說,相較之下,如果社工一開始就進場,了解少年及其家庭狀況後,還可建議法官把孩子送到安置機構,並即時提供治療、特教、職訓等資源,讓孩子不會被排除在社福體系外。她直言,《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有「不歧視原則」,不能因為是觸法少年,就當作不這麼緊急的個案處理。
對於外界諸多擔憂,王育敏接受《上報》訪問時表示,她提修法的目的,是要避免重複通報。尤其目前常有「卸責式通報」狀況,責任通報人只要一發現風吹草動,就認為「趕快通報、轉出去就沒事了」,不會詳細確認有沒有通報過、是否符合通報條件。當第一線沒把關,通報到社會局處的案量就很大。
據統計,2013年兒少保護通報總案量約為3萬件,2015年上升至將近5.4萬件;來自教育單位的通報,也由7千多件上升至1.7萬件,不過其中約有10%不是應通報的事件。
王育敏等人因此主張,浮濫通報嚴重,讓社工耗費時間篩案、調查,浪費社政資源。言下之意,希望讓社工能專心處理緊急的兒虐、家暴等案件。
王育敏說,「修法內容只修正通報機制,如果司法等不同體系受理吸毒個案後,發現需要教育、社政等單位協助,一樣有轉介機制」,「不可以明明發生吸毒事件,卻沒有單位幫忙」。
不過,對此王以凡指出,如果修法拿掉社政體系的通報機制,社政體系極有可能因為「從頭到尾都沒進去服務」,即使在後端接到「轉介」,也不會再開案列管、追蹤輔導。
王以凡表示,如果修法目的是要避免「重複通報、卸責式通報」,重點應是加強教育訓練、檢討合作模式,而非不必通報。目前政府讓社工在第一線單打獨鬥,以致於社工反彈人力、資源不夠,「其實是政府規畫不良」;若能讓司法、社政妥善合作,狀況應會有所改善,實在無需修法推翻現行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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