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王育敏有意修法,如果發現兒少有施用毒品或遭性剝削等狀況,將依其他法律處理,不必再依《兒少法》重複通報。但外界批評,實務上此舉恐致吸毒少年遭社會安全網「漏接」。(攝影:曾原信)
立委王育敏有意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調整吸毒或遭性侵害、性剝削等特殊狀況兒少的通報機制,司法界人士擔憂吸毒少年權益因此未受保障。這背後反映的結構問題是,政府未能有效結合我國社政、司法、警政、教育等體系力量,一起推動反毒,如果繼續各自為政,成效恐怕有限。
王育敏在修法草案中主張,如果發現兒少有施用毒品或遭性剝削、性侵害、性騷擾等狀況,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原就有報告及通報規定者,責任通報人就不必再依《兒少法》通報,避免重複通報。
不過,現行《少事法》沒有通報機制,多位法官、保護官因此擔心,官方統計人數逼近2千大關,加上「黑數」恐怕破萬人的未成年吸毒者,其福利權益反而受損。
據了解,衛福部社家署也對此修法方向持保留態度。社家署先前私下對此修法草案回應指出,由於各個法的主體不同,且通報義務、通報對象、罰則也不同,因此必須通盤比較,希望此事有多一點的討論。
高雄市社會局副局長葉玉如接受《上報》訪問時指出,這個修法方向是為避免重複通報,出發點是好的;不過《少事法》中沒有通報機制,如果真的照此草案內容修正通過,實務運作上會有困難,司法、警政、社政等體系必須重新建立分工合作機制。
葉玉如表示,雖然警政、司法體系可透過「轉介」方式,轉介吸毒少年個案給社政體系,但這跟《兒少法》通報後主管機關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調查的做法不同。建議立法時謹慎思考,多多討論。
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主任調查保護官王以凡說,從警方通知法院、驗尿、做筆錄、移送法院、調查、開庭、執行保護管束等程序一路下來,可能要2個月以上,這跟社政單位第一時間接到警察通報,介入提供輔導的機制「差很大」,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王以凡表示,司法、社政體系間,其實可以有效合作。例如等待法院審理時,法院可提醒孩子如果配合社政提供的輔導,就有可能從輕處分、留在社區保護管束;如果態度不佳,就會考慮拘禁其自由,以此鼓勵孩子配合。此外,執行保護管束期間,保護官若認為孩子有教育、福利、職訓需求,也可跟社工討論如何協助。「很可惜,目前沒有這樣完整的合作機制。」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祕書長葉大華直言,立委修法的目的,如果是要解決責任通報人「重複通報、卸責式通報」的問題,是否應該先檢討究竟哪些專業人員體系,有浮濫或卸責通報問題?以及教育訓練時,有無要求相關通報人,必須先蒐集必要證據或資訊、評估判斷後再行通報。
葉大華指出, 《兒少法》並非只保障受虐兒童權益,如果修法只為解除社政人員壓力,卻排除非兒虐事件之外,其他相關責任通報人的通報法源責任,難保不會有「漏接」其他高風險或少年保護個案的風險存在。
過去考量「兒少最佳利益」,把吸毒少年納進《兒少法》保障對象,就是希望在未觸及嚴重犯罪行為前,透過通報機制由社工或少年輔導人力介入、拉孩子一把。
葉大華說,如果要回歸《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甚至進一步在《少事法》中訂責任通報機制,最直接要面對的問題是,「少年輔導業務根本沒有足夠的專責人力」,如果排除社政通報體系,未來誰來通報?
她建議,政府正推動的「新世代反毒策略」,應優先針對有偏差行為、高風險少年,配置類似司法社工或青少年社工的專責輔導人力,或直接強化少年輔導委員會功能。此外,若要讓基層社工人力有「喘息」機會,也可配套思考,是否要針對特殊狀況,放寬必須趕在24小時內通報的規定,或是將兒虐案進行更明確的分級分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