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案全案於26日上午11點宣布結果。(攝影:陳育陞)
已延宕15年的鄭性澤案於26日上午11點宣布無罪,此案為國內首宗檢察官為「定讞死刑」被告利益聲請再審之首例,鄭性澤案的宣判結果引起各界關注。
鄭性澤案起於15年前的一宗殺警案。鄭性澤被控2002年1月5日,與友人羅武雄及蕭汝汶等共7人,在台中豐原的「十三姨KTV」飲酒,席間羅武雄持槍射擊天花板和桌上酒瓶,店家嚇得報警,警員蘇憲丕等人趕抵,雙方槍戰,蘇警中三槍、羅男中二槍死亡。
歷審判決均認定,羅武雄於槍戰一開始即遭警方擊斃,而鄭性澤持羅男交給他的克拉克制式手槍,在原本的座位向蘇姓員警開槍,趁其他警察退出包廂時,再迅速移動到到羅武雄身旁對蘇姓員警再開兩槍,又回到原本座位,由於蘇姓員警送醫不治,最高法院於2006年判鄭死刑定讞。
2016年3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提出五項新事證,依此向高院台中分院聲請再審,並認為鄭性澤應受無罪判決。2016年4月12日,台中高分院傳訊鄭性澤開庭,並檢視新事證,以決定是否開起再審。2016年5月2日,台中高分院做出決議,對鄭性澤案開始再審,同時也停止執行刑罰,隔天台中高分院裁定鄭性澤解還台中看守所,隨後由台中高分檢開立釋票後釋放鄭性澤。26日上午針對此案開庭再審,最後鄭性澤被宣判無罪。
●張娟芬專欄:鄭性澤冤在哪裡 再審精華回顧之一(目擊證人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