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二總隊警員葉繼元因為蓄留長髮與性別認同,接連遭記58支申誡,2015年被評丙等考績,又被判免職處分。(圖片取自公視新聞)
保二總隊警員葉繼元因蓄留長髮遭評丙等考績一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6日宣判葉繼元敗訴,認為警政署以「維護警察記律、專業形象及團隊觀感」為由訂定儀容要點,屬於管理權,並未違反性平法。葉繼元不服表示,與律師討論後將還會再上訴。
警員葉繼元因性別認同蓄留長髮,從2013年起被依違反服儀規定遭記58支申誡,功過相抵後仍有17支,2015年11月又因用餐遲到10分鐘再記申誡乙支,合計18支申誡相當於2支大過,保二總隊隔月召開考績會給予葉繼元免職處分。
經人權團體多次奔走後,警政署於2016年9月撤銷免職命令,但葉繼元仍不服2015年被評為丙等考績,提告向保二總隊求償50萬元,並要求撤銷丙等考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承審合議庭表示,警察為公務人員,警政署於2003年為落實警察團隊紀律、維護警察執行職務的專業形象等,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通令全體警察人員穿著制服執行勤務,應一律遵守。
該儀容重點要求「整飭員警儀態,美化環境內務,維護應勤裝備,提振工作精神,以端正警紀,建立警察良好形象。」合議庭認為,警察人員的服裝儀容相關規定屬警政機關的管理權範圍,且該儀容重點規定對於男、女員警儀容均有不同的要求,「沒有違反性平法的疑慮」,「沒有性別歧視」。
葉繼元26日到場聽判後相當遺憾,表示這一場「性別表達自由」的抗爭從2008年持續至今,行政機關被賦予很高的管理權,並不理會底層員工的異議,面對各種標籤,或是受到長官與同事的分化打壓,甚至曾經受到免職的困境。
葉繼元認為,法院並未了解性平法的立法原意,認為行政機關的諸多行政規則仍緊守傳統的「男女分際」,而非進步的「性別」概念,也沒有能力檢討各種性別的刻板印象。葉繼元表示,自己是第一個因為蓄留長髮而被打丙等考績的警察,也因為長髮而常常被同事異樣對待,希望警政署能正視「不一樣的性認同」。
葉繼元表示,與律師討論後將還會再上訴。(莊承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