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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入侵校園 李茂生:司法與社福體制要整合起來

上報快訊 2017年11月01日 15:26:00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日上午召開公聽會,針對非行少年處遇服務及修法進行檢討與討論。台大教授李茂生表示,司法與社福體制應整合,才能夠全方位的對非行少年進行協助。(資料照片/陳沛妤攝)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日上午召開公聽會,針對非行少年處遇服務及修法進行檢討與討論。台大教授李茂生表示,司法與社福體制應整合,才能夠全方位的對非行少年進行協助。(資料照片/陳沛妤攝)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日上午9點召開公聽會,針對「非行少年」(指12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犯罪行為或犯罪之虞者)處遇服務及修法進行檢討與討論。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也出席公聽會,他表示,現行非行少年處遇服務所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切割過細,司法體制與社福體制應該要能夠整合起來,才能夠全方位的對非行少年進行協助。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日舉行「檢討非行少年處遇服務之困境與修法展望」公聽會。召集人為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她表示此次的公聽會重點旨在討論非行少年的處遇是否在實務上仍面臨許多困境,以及司法體系是否要建置司法社工、朝什麼方向建置、以及建置期程為何等。

 

李茂生認為:全案移送原則應落實

 

台大教授李茂生表示,針對非行少年處遇服務及修法的這個議題,最重要的核心在於切割過細,司法體制與社福體制應該要能夠整合起來,以司法的強制力將少年的人身跟行動拘束起來,社會福利才能夠到位,進而得以全方位的對其進行協助。他並反對行政先行,因為如此使得司法體系在後續接手時,沒有任何資源可以用。

 

談論到非行少年處置的困境,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認為關鍵在於司法與社福體系與資源無法妥善整合。他舉例說明,《少事法》中的「全案移送」原則的功能在於「防止吃案」與「集合資源」,可使得犯案的青少年在受司法管制人身自由之餘,社福體系的資源夠也能在後端進入給予輔導。

 

但他批評,「全案移送」原則往往因為「不想給犯案青少年貼標籤」的理由被架空,使得青少年犯罪者無法經由司法體系獲得社福體系的資源。他強調,「貼標籤不是只有司法單位在貼而已」,因此主張應落實「全案移送」原則,「否則讓他們掉進瀕臨犯罪的情境、掉下去後再貼標籤,有不一樣嗎?」

 

各地資源不足 忽略用藥少年

 

而針對近來日益嚴重的毒品入侵校園、兒童少年用藥的現象,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蔡坤湖表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有用藥或有其他偏差行為的少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應提供協助,安置或輔導等福利措施,但因為各地方資源不足,因此未能依規定提供服務。

 

蔡坤湖更指出,依據司法院2016年的統計報表,逃學逃家之少年虞犯佔總虞犯的比例為8.9%,若僅針對逃學逃家之少年虞犯為福利安置及輔導,不包括其他類型的少年虞犯,尤其是佔總虞犯80%以上施用第3級、第4級的用藥少年,恐怕有保護不周的現象。蔡坤湖說,依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對於施用毒品少年、偏差行為少年,通常並不提供輔導服務。

 

應擴充編制 提供非行少年較好輔導

 

至於是否應該建置司法社工的問題,蔡坤湖表示,在現行的《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規定下,台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分別編制有48名、22名及14名之少年輔導委員會社工,但其他縣市資源則相對稀少,因此在各縣市政府中應該擴充輔導社工編制,應可稍具規模,提供非行少年較好的輔導及服務。

 

另外,家扶社工處專員黃慈欣也指出,台灣社會乏精神衛生的觀念,在看待此種問題時,應該要將層次拉大,除了思考為什麼孩子會用藥之外,在美國2013年的報告中指出,在18-20歲的少年中有22.6%過去一個月曾經使用過藥物,而台灣卻只聚焦在18歲以下的少年,「假設孩子凌晨過了就滿18歲,18歲又1天,請問他真的有瞬間變得非常成熟嗎?」但因現行制度的規定,就變成了滿18歲後,系統不管的狀態。他也指出,社工應該是一個專精的發展,而非通才的發展,因此應有從事用藥專門的服務專員。(洪翌恒/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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