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知延(左一)遭妻子吳欣盈控告妨害秘密等罪,2日合議庭以3大理由判無罪。圖為華南金控暨華南銀行總經理交接典禮。(攝影:陳育陞)
華南金控長子林知延被其妻子新光金控千金吳欣盈控告妨害秘密等罪,2日合議庭以「拍攝到的照片不是非公開活動、GPS紀錄器沒有錄音攝影竊錄車內活動、吳欣盈已發現被跟蹤仍不換車防範」3大理由判林知延無罪。
2013年林知延在接受律師劉宗欣的建議下,私下委託2名徵信社業者跟蹤吳欣盈,且在林知延同意後,暗中在吳欣盈的座車後保險桿內加裝GPS定位器以取得行蹤,吳欣盈因此控告林知延涉嫌妨害秘密、違反個資法。
台北地院2日判林知延、劉宗欣及兩名徵信業者無罪,判決指出,徵信社拍攝到的照片包括吳欣盈在飯店走廊走動、對外營業的反跟器材公司透明門窗內的活動、計程車內肩部以上的動作等3部分,都是在一般人得以見聞的場所,主觀上不具隱私的合理期待,不符「非公開活動」的妨害秘密構成要件。
再者,安裝在吳欣盈車內的GPS紀錄器沒有錄音攝影功能,沒有竊錄車內活動,又因車輛是南華旗下大永興業的公司車,由大永支配、管理及使用,並非吳欣盈的專車,連司機也是大永所雇用,車輛每天出勤都要讓大永知道,因此每日行程本來就須向公司公開。
合議庭也表示,公司在自己管理的車輛上架設GPS,和無故在私人車輛上安裝GPS竊錄私人非公開活動,不能一概而論。
此外,吳欣盈在被裝設GPS之前就懷疑被一輛車跟蹤,才會於102年9月4日至反跟監器材公司詢問反蒐證之道。徵信社於9月8日安裝GPS,吳欣盈在10日確定被安裝,卻至12日才拆除,8天期間內也選擇繼續搭乘這輛車,顯見吳欣盈並沒有掩蔽自己的行蹤,因此不受隱私權保護。(趙翊妏/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