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慢慢融入台灣社會、帶來多元文化,但偶爾還是會有對外配歧視的言行出現。現行《移民法》雖有「反歧視條款」,但立法近10年來從未開罰過,此法形同虛設,成效不彰。(圖片取自南洋台灣姊妹會)
政大兼任教授趙國材日前出席記者會時,公開說「台灣最大非法移民都是『泰國妹』,拿到台灣護照就離婚」,還說政府不該「貼錢給他們賣淫」,誇張言論引發撻伐。據《上報》調查,《入出國及移民法》中規定,族群歧視言行最高可罰3萬元,不過自2007年訂「反歧視條款」以來,卻從未實際開罰過。
2006年,現任新北市議員廖本煙擔任立委時,曾說美軍在越戰時期大量使用化學藥劑,導致越南婦女生下畸形兒,政府應研究嫁來台灣的「越南新娘」有沒有「餘毒」。2016年,台灣民政府成員洪素珠辱罵老榮民,當時也有一波要不要立「反族群歧視法」的討論。類似歧視言行未曾停止。
事實上,現行《移民法》第62條即已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台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如果因歧視導致權利受不法侵害,可向移民署提出申訴。第81條則規定,如果移民署通知違規者限期改善卻未改善,可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移民署甚至為此成立「台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審議小組」,煞有其事審議相關申訴案。不過,移民署向《上報》證實,「至今尚無申訴成立案件」。
移民署表示,至今受理的申訴類型,主要是發表對「不特定人」的偏見或不雅言論,以及申辦電信業務、銀行業務遭受不公平對待等情況。移民署強調,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對此基本權之干預,應採較嚴格標準判斷,避免國家對於個人言論動輒以公權力相向」。
對於「反歧視條款」形同虛設,「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在今年8月提出的《移民法》修法主張中指出,此條款未能發揮作用的其中一個原因,在於歧視的「受害者」未必會提出申訴,如果調查、裁罰權發動都是以「申訴」作為前提,根本難以成立。
移盟因此建議,《移民法》第62條應增列,主管機關(移民署)也能「依檢舉」或「依職權」調查處理。
此外,移盟也主張,應該明確定義歧視行為包括:展示或播送具歧視意味的文字,歧視或侮辱言行,或無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的行為等。至於權利受損的樣態,則應列舉包括:人格尊嚴受損害,或對生活、工作、教育、服務、訓練、計畫、活動等造成不當影響。希望以此解決歧視行為難以認定的問題。
參與移盟草擬修法內容的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說,台灣是重視言論自由的國家,如果非情節嚴重案例,的確不該輕易開罰;建議修正此條文,主要想保障新移民在工作、教育、生活上不受歧視。不過他也直言:「從2007年到現在從沒開罰過,等於根本沒發揮作用 。」
廖元豪表示,幾年前有老師罵印尼配偶的孩子「野蠻人,滾回印尼去」,當時很多來自印尼的新移民姊妹覺得受辱,移民團體曾提出檢舉,審議小組也認定確實有歧視,但因「受害人」沒去申訴,最後還是無法成案。
至於其他國家是否有相關立法?廖元豪說,美國有很多禁止歧視的法律,不過同時也很重視言論自由,若是言語歧視,通常會交由學校、公司等內部處分。個人部分,除非已到騷擾、恐嚇程度,不然通常會視為言論自由;但如果是因歧視影響就業等,就會罰很重,且當事人提出告訴有機會獲得賠償。
「歐洲則沒這麼重視言論自由,因此德國、英國都有類似禁止仇恨言論的法律。」廖元豪說,台灣也是重視言論自由的國家,萬不得已不會想動用處罰,但希望未來能更清楚定義歧視言行,「至少讓反歧視條款『動起來』吧!」
【延伸閱讀】
●【內幕】葉俊榮拍板 不再拿「婚姻忠誠」擋外配入籍台灣
●【獨家】外配「通姦」不准歸化我國籍 內政部讓台灣淪沙豬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