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表示,徐自強冤獄15年,獲賠2812萬元,創下刑事補償金額最高紀錄。(資料照片)
無辜坐16年牢,徐自強以被不當羈押為由,聲請刑事補償金。台灣高等法院9日認定,取供確有疏失,導致徐遭不當羈押5624天,應賠償2812萬元,被告仍可抗告,創下司法史上非執行死刑者刑事補償金額最高紀錄。
徐自強案起於22年前富商黃春樹遭擄人撕票一案,徐自強被控1995年9月1日夥同表弟黃春棋及友人陳憶隆擄人撕票。徐始終堅持不在場證明卻仍被收押,遭關押15年,總共9度遭判死刑、2次改判無期徒刑;在2015年9月1日更9審逆轉無罪,最高法院去年10月以罪證不足,駁回檢方上訴,徐自強終復自由之身。
高院認為,羈押是將人與社會、家庭和職業隔離,對名譽、自由等人格權都有巨大影響。徐自強遭羈押16年,獲釋已43歲,耗去人生精華歲月,與外界脫節,須重新適應社會,且考量他遭羈押前月收入十幾萬元,經濟狀況穩定。因此,認定應以每日5000元,補償除自強在羈押期間所受財產、精神、名譽、自由侵害為適當。
高院表示,徐自強從1996年6月24日到2012年5月18日,遭羈押5808天,但須扣除於羈押期間因另起賭博案執行184天,因擄人勒贖案遭羈押日數實際上應為5624日,每日以5000元折算,准予以2812萬元作為除自強冤獄刑事補償金。
另外,徐自強獲判賠2812萬元,為非執行死刑者最高冤賠紀錄;江國慶冤獄賠償案,江家得國防部國家賠償1億318萬5000元,則是刑事補償法至今最高金額。(陳婕翎/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