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視上,乃至於在法院的判決書當中看到的「自白」或者「突破嫌犯心防」,有許多時候未必就是表象上看起來那樣的理所當然。(攝影:李昆翰)
無論多麼虛無飄渺或難以參透,人類總是深深的為因果關係著迷—在宗教,在法律,在科學,乃至於在生活中,幾乎都不例外。於是乎,當我們身為旁觀者,有機會觀察到某現象發生時,自然常會想為觀察到的現象決定或者選擇其成因,用來解釋現象為甚麼發生。這就是所謂的歸因(attribution)。
上面用了「決定」或「選擇」這樣的字眼,是有道理的:我們其實常常並不知道造成現象的全部事實關係是什麼,但是為了解釋上的便利或說服自己,我們往往必須循著思維的捷徑(heuristics),快速進行因果關係的判斷。史丹佛心理系的Lee Ross早在1977年就對於這類型的心理偏誤與歸因理論提出了相當深入的檢視 註更多Ross,1997。
例如:我們看到某位豪富企業家金光閃閃、呼風喚雨的現況。於是當我們閱讀有關這位企業家的報導時,我們就特別容易相信:這個人必然是因為其個人特質有特別過人之處(例如從小展現狼性,天縱英明;到不時蹲在溪邊看魚逆流受到啟發之類),而不是因為環境與時機正好給予他乘在浪頭上崛起的機會;甚至因此開始強烈要求孩子或身邊人仿效成功企業家的特質(我個人稱之為「成功故事症候群」-崇尚成功的台灣尤其常見)。
在這種狀況下,我們傾向於在證據不足時高估個人特質,而嚴重低估了外部環境對於結果的影響力。
反過來呢?如果一個人遭遇了不好的下場,我們同樣容易認為「這一定是這個人自己的問題」,而不會全面性的去檢視外部環境對於發生在這個人身上結果的影響力。這類型的例子,我個人稱之為「人定勝天的偏誤」。
以上兩類狀況,不管是「成功故事症候群」或是「人定勝天的偏誤」,都是基礎歸因偏誤(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的典型—一切結果的好壞,都只歸導到單一成因,卻忽略了要去檢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響力。
一般人對於錯誤自白的「信賴」,正是來自於這樣的基礎歸因偏誤。「如果不是你幹的,那你為什麼要承認呢?」這類思維的背後,隱含了「一個人的特質就足以抵抗外來因素影響力」或者「根本沒有外來因素足以造成影響」的推論前提。
好。那麼,一個無辜的人為什麼要自白認罪呢?理由實在太多了。心理學研究指出最常見的包括:不當偵調查與詢訊問對心理狀態的影響(例如長達數小時以上的孤立環境隔離偵訊、欠缺律師或輔佐人在場、忽視基本生理需求、極度壓迫型的詢訊問、虛構證據或他人指證等) 註更多Leo & Drizin, 2008,自白者的身心狀態與人格特質(兒少、精神障礙者、易受暗示型人格等)(Madon et al., 2013),以及急切想要脫離苦難環境的心理需求等(Kassin & Gudjonsson, 2004)。
拋開心理科學研究不談,我不知道各位怕不怕痛苦與折磨,但以一個連腳趾踢到桌腳都要流三分鐘眼淚的大叔來說,我自認應該相當可以同理人類身心的脆弱。再以一個經常出入警調單位、檢察署以及監所的執業者而言,我也不難想像在這些地方孤立無援待上幾個小時之後的身心狀態-「讓我先脫離痛苦的現況,我都可以先認了再說」。
換句話說:我們在報導上,在新聞稿裡,在電視上,乃至於在法院的判決書當中看到的「自白」或者「突破嫌犯心防」,有許多時候未必就是表象上看起來那樣的理所當然;其中有太多因素需要進行系統性的檢視與分析,才能判斷判決或偵查所依據的「自白」,究竟可能受到哪些高風險因素的影響。
那你說:就算一個人的自白可能有問題好了。那如果是一夥共犯,大家各自都分別給了「自白」,還都清楚交代犯罪來龍去脈、內容都相互吻合咧?這種個別的自白得出的綜合結論,總沒有問題了吧?
是嗎?那麼下一回我們就來講個故事吧。紐約「中央公園五人組」的故事。
(未完,待續)
※作者為執業律師/行為科學研究者/美國國家訴訟技術學院師資/訴訟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