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政黨法》,為台灣開放黨禁30年來首個針對政黨規範的專章。其中納入「排黑條款」,要求曾犯貪污條例判決確定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者都應排除。
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政黨法》,為台灣開放黨禁30年來首個針對政黨規範的專章。重要規定包括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以及出版品為合法收入來源;政黨不得招收16歲以下黨員;另納入排黑條款,要求曾犯貪污條例判決確定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者都應排除。
黨政法三讀後,小黨關心的政黨補助金門檻也由現行3.5%下修至3%,不過未來政黨連續4年,都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選,可廢止備案,政黨也不得經營、營利投資事業。
在招募黨員部分,除不得招收16歲以下黨員外,負責人也須年滿20歲、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防止政黨深入校園等,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但在各級民意機關設置者,不在此限。
綠委李俊俋表示,長期以來,針對政黨的規範只有《人民團體法》的「政治團體」專章,為了壯大公民社會、解除政府對人民結社自由的不必要管制,考量政黨、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差異甚大,所以新立《政黨法》、《社會團體法》與《職業團體法》,取代原有的人民團體法,是民進黨團一直以來的主張。
李俊俋說,過去20多年來,立法院多次有立委提出《政黨法》草案,但均未能完成立法,直到去年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後,政黨法草案也在委員會通過初審,真正往前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