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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廠缺藥未報將開罰 食藥署:確保藥品供應無虞 

上報快訊 2016年08月25日 09:59:00
食藥署24日表示,未來藥廠如未在缺藥6個月前通報,最高可開罰新台幣30萬元。(翻攝自網路)

食藥署24日表示,未來藥廠如未在缺藥6個月前通報,最高可開罰新台幣30萬元。(翻攝自網路)

為確保藥品供應無虞,以及因應藥品短缺的衝擊,食藥署24日表示,未來藥廠如未在缺藥6個月前通報,最高可開罰新台幣30萬元,其規定的必要藥品清單包括了三高、心血管、癌症等968項藥品,新制預計年底前上路。

 

衛福部食藥署公告《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明定生產必要藥品的藥廠,如發現藥品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時,應於6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減緩藥品短缺的衝擊。

 

食藥署依前述規定,24日公布《藥事法第27條之2必要藥品清單》,列出了968項必要藥品清單。

 

食藥署藥品組技正蔡士智表示,必要藥品清單是依世界衛生組織(WHO)、衛福部健保署的必要藥品和曾通報發生缺藥的藥品,由食藥署委託台灣臨床藥學會、邀各大醫院參與討論後訂定。

 

蔡士智指出,968項必要藥品中,包括止痛劑、過敏藥物、安眠藥、三高、心血管及癌症藥物,還有疫苗、麻醉劑、抗感染劑等台灣民眾常見藥品,未來藥廠或進口商在可預期的情況下,如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有供應不足的可能,需在6個月前通報食藥署。

 

但是如果遇到天災或不可預期等突發因素,導致供藥出問題,業者須在事發後1個月內補通報,食藥署收到通報後,將立即啟動藥品專案製造或進口等措施,防必要藥品短缺。

 

蔡士智說,如未按規定通報者,初犯將公布藥廠或進口商名稱,情結重大或累犯者,將依「藥事法」開罰6萬至30萬元,新制預計最快今年底前公告實施。(塗鵬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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