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建議下,台北市正評估能否由公務員自行登錄兼職資訊,不再由長官掌准駁與否的生殺大權。(攝影:葉信菉)
公務員要兼任觀星賞鳥社團幹部、公寓大廈管委會委員、學校家長會長等非營利組織、團體職務,無論是否領有報酬,都必須先取得機關長官同意,遭批「管太多」!據《上報》調查,在基層公務員倡議下,銓敘部近期正重新考慮修《公務員服務法》解禁。
由年輕公務員組成的「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簡稱公革力)」,除向銓敘部提出修法建議外,9月也曾拜會台北市長柯文哲,對此不合時宜規定提出鬆綁建言。據了解,北市府已在評估能否由公務員自行登錄兼職資訊,不再由長官手握生殺大權。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事實上,此條規定已近22年未修正,且民國84年修法時增列此條款的立法理由是「尊重首長監督權,避免首長與屬員間不愉快」,顯然不是基於公共利益考量做限制,而是賦予機關首長把關的「權威」。
銓敘部7月曾拋出《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蒐集各界意見,其中擬有條件放寬公務員可在公餘時間兼任有報酬的職務。此外,原規範離職後不得到離職前職務相關營利事業擔任董監事的「旋轉門條款」,管制期也擬由3年縮短為2年。
不過,當時銓敘部修法版本對公務員兼任非營利組織職務的規定一字未動,仍保留「事前許可制」。
公革力質疑,政府一方面鼓勵民眾參與公共事務,但「具公務員身分的公民」要投入NGO(非政府組織)、NPO(非營利組織)工作,卻一律採「事前許可制」,兩者精神相衝突。這不僅限制公務員的公民權利及意見表達管道,也無助於促進「公私協力」。
對此銓敘部官員表示,公務員兼任非營利組織職務,只要未領有報酬,過去「原則上機關都會准」。外界建議修法鬆綁相關規定,這的確可納入考量。
但銓敘部官員指出,公務機關內部曾討論,若是擔任公寓大廈管委會主委,因為經手動輒百萬、千萬元的社區公共基金,每年對外採購案金額也可能超過百萬元,「有人建議還是要申請許可」。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長蔡明翰接受《上報》訪問時表示,每個非營利組織、社團幹部都可能經手會費、採購等事務,社區管委會幹部也是如此,應無限制必要。「反之,如果一個社團的規模或運作模式已大到像公司,可能就不屬於非營利性質的人民團體,而是經濟部、財政部、金管會要管理的範圍。」
現行《公務員服務法》除限制結社自由外,第4條第2項也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其中連私人名義談話也管制,被認為有限制公務員言論自由的疑慮,公革力主張應一併解禁。
銓敘部官員表示,公務員有對公務事務發表看法的權利,但與自身業務有關的議題,原則上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任意發表談話;如果有違規的狀況,可能依《公務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處理,目前很少公務員因此被懲處。
不過,實務認定上常有「模稜兩可」的狀況。
例如2012年前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在臉書發表質疑台灣的美國免簽待遇「不是免簽」,並反對陸生納入台灣健保。當時行政院長陳冲大動作指示人事行政總處調查此事,施文儀還被指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此案最後雖未實際懲處,但已引發軒然大波。
此外,今年有一名彰化縣線西鄉衛生所承辦流感業務的護士,因談論有女童疑因接種疫苗導致不良反應致死,遭認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規定,跳過發言人制度,被記申誡一次。當事人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申訴,今年6月遭駁回。由此可知,實務上的確有公務員因發言內容被懲處及「警告」。
為爭取公務員結社自由、言論自由,公革力先前曾發函給銓敘部提出修法主張,9月也曾赴台北市政府拜會柯文哲,建議採「通案許可」方式,由公務員自行於資訊系統登錄兼職之職務及任期,免去層層填報及審核。
公務員發表談話部分,公革力建議柯文哲,只要不違反保密規定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長官無須逐一事前審核。
據了解,公革力優先找柯文哲提建言,主要是考量以北市的風氣最有可能先「實驗」改變,如果北市能走在前面,其他保守的地方政府未來改革時就不必擔心「標新立異」,未來中央修法也可能更順利。
北市府人士指出,柯文哲對此持開放態度,但因牽涉的機關很廣,還有適法性的問題要釐清,目前已請人事處研議是否有可能在地方自治原則下鬆綁。
銓敘部修法部分,《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原訂9月報考試院審查,年底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因各界意見分歧,目前第二度請各機關發表意見,預計最快明年才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