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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政黨法》立法的未竟之處

陳淳斌 2017年11月20日 07:00:00
政黨補助款對於鼓勵小黨在整個政黨政治擁有發言權和多元民主發展過程具有一定的實質意義。(資料照片/張文玠攝)

政黨補助款對於鼓勵小黨在整個政黨政治擁有發言權和多元民主發展過程具有一定的實質意義。(資料照片/張文玠攝)

台灣經過解嚴並開放黨禁屆滿30年後,立法院終於在日前完成三讀通過《政黨法》,這項工程不僅為我國政黨公平合理的良性競爭邁開了一大步並且對未來政黨朝向制度化發展更是開啟了嶄新的一頁,值得鼓勵及喝采。然而審梘整部法律規範有些規定似乎仍存在一些爭議性及不甚公平與完美地方,值得進一步討論及改進之處。首先,就政黨不分區得票率補助款部份,雖由原先得票率3.5%降為3%者即可以獲得50元以上的補助,但一些在野政黨及公民團體普遍認為制度上對小黨仍不甚公平。因為政黨補助款對小黨發展不僅不無小補,且是鼓勵小黨在整個政黨政治擁有發言權和多元民主發展過程具有一定的實質意義。所以比較一些歐陸及日本等民主先進國家對政黨補助制度規範,或許能得到較合理解答。

 

奧地利對政黨法律規定只要在聯邦眾議院擁有五席以上席次政黨,每年即能獲得基本補助歐元;國家補助總金額扣除上述金額款所剩下者,依各政黨在上一次聯邦眾議院獲得票數比率分配;在眾議院未擁有席次但在眾議院選舉獲得至少百分之一以上選票的政黨,也有權請求就該選舉年請求補助。

    

日本法律規定有五席以上國會議員或政黨得票率超過2%,每票補助250日元;法國則是得票率超過1%便可獲得每票1.63歐元的政黨補助款;德國的政黨得票率達0.5%者就可以享有政黨補助款,每票0.7歐元,得票數在400萬票以內每票以0.85歐元計算。目前我國政黨在2016年的立委不分區總得率超過2%者共有七個;至於超過1%的政黨則有九個,因此若設定為超過1-2%作為補助門檻且政黨最高補助上限不得超過二億元,其實算是相當合理可行辦法。吾人從上述各國體例亦可了解我國對政黨補助的條件遠比其他國家門檻高,同時民主國家對於政黨多元政治發展條件也比台灣較為友善。

 

其次政黨在民意彙整方面具有重要功能與地位、為了減少政黨受制於鉅額捐獻影響、創造政黨間公平競爭,以及減少貪腐的可能性,除了國家對政黨補助有其必要性外,針對政府補助競選經費廣告方面,也應該在選舉期間提供特定時段讓政黨闡述它的理念,可以由政黨向媒體(包括電視、廣播等)購買時段,且可由政黨自行決定哪一台,並依照政黨得票率分配播出的時間,或者針對推薦全國不分區立委的政黨分配一定時間播出。

 

另外,現行制度規定政黨不分區比例代表須在全國總得票超過5%才得以分配席次,亦受到相當多的批評,主要觀點仍然認為門檻過高,普遍主張是調整從原本的5%降至3%或甚至是2%較為合理。就目前國內政黨而言,再以2016年立委選舉為例,不分區立委能超過得票率5%者只有四個、門檻超過3%者有五個、超過2%的則增加到七個,對小黨分配不分區席次相當不易。現行制度間接限縮小黨在國會參政機會,似乎獨厚少數政黨,實非民主制度本意。因此合理的門檻降為2-3%,可算是合理的制度規範。


政黨在國會的席次固然不宜過多當然亦不能過少,台灣朝向德國聯立制的作法亦討論多年而無法落實,目前實到了認真討論的時刻。至於政黨補助金可說是《政黨法》非常重要部分,民主國家做法就是由國家依政黨在國會的席次或全國不分區的總得票率,依照比例原則來補助競選經費。如果競選期間有違規或違法的政黨,可減扣政黨的補助款或處以罰款。上述種種意見及作法或許值得朝野政黨及國人再行思考的參考依據。

 

※作者為嘉義大學教育行政與政策研究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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