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勞工有勞檢、勞資協商及工會制度幫勞動權益把關,但公務員卻未受保障。近年公務員過勞死案件頻傳,公務員「勞逸不均」及「責任制」的工作型態,開始受到外界關注。(攝影:陳品佑)
近年公務員過勞死案件頻傳,勞逸不均及責任制的工作型態,讓勤奮的公務員處於爆肝狀態;一般勞工有勞檢、勞資協商及工會制度幫勞動權益把關,公務員卻未受保障。今年初曾有超過5千人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附議支持公務員合法組工會,勞動部3月也曾為此開研商會議,至今卻「只聞樓梯響」。
勞動部3月提出的4個建議方案包括:一、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充實現行公務人員的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二、修正《工會法》,允許公務員籌組工會;三、針對「公務員結社權」另立新法;四、維持現行法制,但具體改善工作條件。
據《上報》調查,勞動部雖對外說明,將在研修《工會法》時考量此事,不過私下還是期待考試院先研議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可行性。對此銓敘部幕僚單位則稱,已委託學者做研究蒐集國內外資料,「目前處於研議階段」。兩個單位看似都有「以拖待變」打算。
事實上,公務員組工會的議題並非憑空冒出,政府內部已爭論多年。早在2001年陳菊擔任勞委會主委時,勞委會就曾參考先進國家立法,提出《工會法》修法草案,擬放寬公務員也可組織工會。不過,此案送行政院跨部會討論、審查時,被緊急「喊卡」;考試院也對此持保留態度。
2002年,立法院雖三讀通過銓敘部提出的《公務人員協會法》,開放各中央機關、地方政府可成立「公務人員協會」,並明定協會可對公務員「辦公環境改善、行政管理、服勤方式及起迄時間」提出協商。但實務上,各公務人員協會多被視為「聯誼性質」的組織,幾乎未幫公務員發聲爭取工作權益。
這與《工會法》中賦予工會「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天差地遠。更不用說,《公務人員協會法》限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以一個為限」,如果現有協會幹部擺爛不做事,將形同停擺。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長蔡明翰接受《上報》訪問時說,相較單一協會,「複數工會較符合公務員的需求」;另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為例,兩大主要業務分別是精進工作專業、改善勞動條件,兩邊必須相輔相成 。他直言:「健全的工會兩邊都要有,但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兩邊都沒有。」
此外,現行公部門除正式公務員外,還有約聘、約僱及約用人員,其中約用人員適用《勞基法》保障,約聘及約僱人員則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或《勞基法》,勞動條件最沒保障。
蔡明翰說,很多基層公務員都鼓吹要組工會才能實質改善勞動條件,但最重要的是要有「團體協商能力」,才能進一步爭取勞動條件。以現在狀況來看,公務員平常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都受長官管制,「就算可以組工會,也要看大家有沒有膽子加入工會。」
公革力現正倡議修正《公務員服務法》鬆綁言論、結社自由,希望逐步改變公部門文化。蔡明翰坦言:「畢竟未來即使成立工會,還要有夠多人敢加入工會,才有協商的本錢。」
目前有一批替代役男散落在各政府機關內服務,這些人年輕、想法多元,被視為是可間接改變機關僵固風氣的「催化劑」。蔡明翰指出,「必須趁各機關還有替代役、比較『好溝通』時,趕快改變各機關的保守文化」。
近期愈來愈多公務員敢發表個人意見,以及服務民眾的實況,蔡明翰說,「這是好事,相信風氣正在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