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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案改判無罪  台中高分檢不上訴全案定讞

上報快訊 2017年11月20日 19:27:00
台中高分檢20日審酌家屬聲請上訴意旨後,認為上訴無理由,因此決定不上訴,全案以鄭性澤無罪定讞。(攝影:陳育陞)

台中高分檢20日審酌家屬聲請上訴意旨後,認為上訴無理由,因此決定不上訴,全案以鄭性澤無罪定讞。(攝影:陳育陞)

鄭性澤案於上月26日宣布無罪,原先被判「定讞死刑」,卻逆轉成無罪判決,此為國內首宗檢察官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之首例;不過,殉職刑警蘇憲丕家屬不服,委由律師具狀請求台中高分檢上訴。台中高分檢20日審酌家屬聲請意旨後,認為上訴無理由,因此決定不上訴,全案以鄭性澤無罪定讞。

 

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吳萃芳20日表示,根據蘇憲丕家屬具狀提出的聲請意旨,高分檢審酌之後,認為羅武雄是被誰擊斃,與鄭性澤是否持槍殺害刑警蘇憲丕,並無直接關聯。且無積極證據認定鄭性澤有持槍社及蘇憲丕。

 

此外,吳萃芳也指出,針對殺警案,高分檢已審酌鄭性澤、蘇憲丕家屬的權益,也顧及法律面、事實面,近其所能調查此案;再者,原審判決並沒有任何違背任何法令,所以法官不採信蘇憲丕家屬上訴理由,高分檢也就不會上訴,全案在21日零時後無罪確定。

 

鄭性澤殺警案在上月26日獲判無罪,並認定槍殺刑警蘇憲丕的是已死亡的羅武雄,非原審認定的鄭性澤。(張愷庭/綜合報導)

 

台中高分檢不上訴理由如下:

 

本署106 年度請上字第52號聲請人饒○美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再字第3 號被告鄭性澤殺人等案判決,請求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 羅武雄係遭何人擊斃?認為羅武雄採「自然坐姿」,然蘇憲丕身高180 公分,以「蘇憲丕立姿」與「羅武雄坐姿」兩相以對,羅武雄要「瞬間即時」對蘇憲丕開槍,羅武雄之「生理反應」,上半身必然「向後仰躺」,以求面對較高角度之蘇憲丕,依此,羅武雄不可能是坐姿90度。
 

(二) 且警察大學鑑定書及鑑定人孟憲輝認為:根據羅武雄為「自然坐姿」,現場照片所示合理推論沙發椅背與垂直角約30度,非接近垂直,研判羅武雄係遭其正前方距離較近的被害人連開2 槍,而非距離較遠且位於羅武雄左前方門口的其他員警。
 

(三) 原判決以「羅武雄確有開槍擊中蘇憲丕,再遭警察擊斃,則羅武雄所受槍傷順序及槍傷後有無行動能力,自無鑑定必要」,然羅武雄遭何人擊斃,既有上開之違誤,則羅武雄所受槍傷順序及其槍傷後有無行動能力,即本案重大疑點,且本案在場警員蔡華癸、高豫輝、王志槐等人,均未傳喚及交互詰問等情,原審判決對上開疑點有應調查未調查即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二、本署查:
(一) 依許法醫之解剖報告,羅武雄所受2槍傷,槍彈創1,由胸部右側處射入,擦過心囊腔內上主動脈,從右肩胛上部第二肋間處離開身體,槍彈創2,由右下腹部射入,貫穿後腰部,2個槍傷的特徵均是由由前往後,由左往右,由下往上。請求上訴意旨

 

(一),以羅武雄當時坐在沙發上,再由其槍彈創傷走向,兩槍傷均是係由下往上,依被害人家屬認為蘇憲丕先擊中羅武雄且採取站姿的主張,以蘇憲丕的站立高度,且是由上往下的射擊方向,不可能造成羅武雄由下往上之槍傷。
 

(二) 依解剖報告記載羅武雄槍傷走向為由左至右,槍擊羅武雄者應係在羅武雄的左前方,正前方之人不可能造成由左至右之彈道。
 

(三) 許法醫並在前審證述:羅武雄是子彈擦過心包囊腔內上主動脈近心臟處,造成心包囊填塞死亡。所謂心包囊係指包覆心臟的囊腔,並非心臟,所以心包囊遭子彈擊中與心臟遭子彈擊中完全不同。羅武雄在槍戰中因為心包囊中彈,造成心包囊填塞死亡,經採集羅武雄之血液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驗,檢驗出酒精、利度卡因等,依鑑驗報告說明此為麻醉藥劑,亦可作為羅武雄中彈後之生理反應之參考。
 

且依李俊億、孟憲輝兩位鑑定人均一致認定槍戰過程極短,蘇憲丕中第1 槍後再倒地前連續中另2 槍,未久槍戰旋即結束,可見槍戰時間之短暫,羅武雄中彈後在此短暫時間內,以其中彈位置以及血液鑑驗情形,尚有還擊能力,非無可能。
 

(四) 案發當時參與槍戰之員警高豫輝、王志槐、蔡華癸業經偵查、原審傳喚進行交互詰問,就蘇憲丕倒地的時間、姿勢以及槍戰的時間,槍戰結束後等情形證述綦詳。
 

  (1) 證人王志槐於91年1 月10日偵訊具結證稱:我往後退時,看見蘇憲丕已倒在地上,當時蘇憲丕倒在桌角下。」91年3 月27日一審法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退到包廂外時,看見蘇憲丕是蹲在茶几前面躲避,我又朝裡面開了4槍,是朝羅武雄的方向開槍,開完4槍後我覺得沒有子彈了,退出來的時候,就看到蘇憲丕倒在地上了,槍聲是一直連續的,我看到蘇憲丕躲在靠近螢幕的大理石桌左側附近,當時是面向羅武雄的方向應該是連續的動作,時間非常短,這時高豫輝在包廂門的外面」等語。

 

(2) 高豫輝於91年3月27日地院審理具結證稱:我再進去時,蘇憲丕是半蹲在茶几旁邊身體有在動,眼睛是朝羅武雄的方向看,我就再在朝羅武雄的方向再開1槍,叫阿丕趕快出來,蘇憲丕沒有跟出來,我退到後面找掩蔽,這時聽到裡面有2聲槍響,是在退到轉角處的時候,聽到2聲槍響,蘇憲丕倒地時,頭朝包廂裡面的方向,拿槍的手朝後面,身體趴著。」
 

  (3) 由上開員警之證述可大致得知,證人王志槐退到包廂口開槍時,羅武雄尚未中槍(或係仍有持槍射擊能力),否則王志槐何須繼續對著羅武雄的方向開槍。而高豫輝再進去時,亦是朝著羅武雄開槍,同理,當時羅武雄仍有持槍射擊能力,否則高豫輝何需再對著羅武雄開槍。

  (4) 依證人蔡華癸於92年2 月4 日於臺中高分院92上重訴更(一)第47號具結證述:蘇憲丕倒的位置在面對附圖三左側角躺著,槍已鬆手,身體是趴著,右臉頰貼在地上等語。

  (5) 上開員警經偵查、前審傳喚,證述之情節與原審認定事實相符,並無再加以傳喚之必要,且高豫輝業於96年間死亡,已無傳喚之可能。
 

(五) 羅武雄是否遭何人擊斃?與被告是否有持槍殺害蘇憲丕並非絕對關聯,本件乃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有持槍射擊蘇憲丕。

三、本件因為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規定之修訂,而重啟本案之調查可能,且因為案發當時的科學鑑識的人力、物力、資訊不足,時空轉換在十餘年後,經由科學鑑識能力的提昇,且本案均未曾由專業之鑑定機關,綜合全貌予以鑑定,是以在本案進行綜合性科學鑑定後,有重大之不同認定。
 

被害人家屬的傷痛因此重新再被提起,此為釐清事實真相而不得已之作為。檢察官為公益代表人,本案中,已審酌被告及被害人家屬的權益,並顧及法律面及事實面之調查,本件已盡調查之能事,原審判決並未有何違背法令之處,被害人家屬所請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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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鄭性澤 殺警案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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