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偏鄉送藥不易,醫師常須自創「送藥模式」,推動在宅醫療的余尚儒(左)便主張,政府必須介入釐清權責,避免讓第一線的醫師、藥師遊走於法律邊緣。(都蘭診所提供)
台東都蘭開了全台第一間以「在宅醫療」為主軸的診所。然而,偏鄉醫療資源匱乏,以台東縣東河鄉為例,就連一間健保藥局都沒有,許多偏鄉醫師第一件遇到的難題就是,到府看診後,該如何把藥,送到病患手中?因現行法律對「送藥權」定義有爭議,偏鄉醫生常須遊走法律邊緣自創「送藥模式」,有病人甚至要靠醫師、居家照顧服務員「接力」送藥。
《藥事法》第37條規定,藥品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在第102條有但書,若是在「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下,醫師也可調劑藥品、自開處方。但開完處分以後,要如何把藥送到病人手中?誰又有權「送藥」?法律上卻常發生爭議。
有一派認為,根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22條:「藥事人員於交付藥品時,應再次核對標籤內容、藥品種類、數量與處方指示是否正確。」因此,藥師才具有「交付藥品」權。
但也有醫師主張,根據《醫師法》第14條,「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因此,醫師自然也有交付藥品權。
然而,2008年,就有醫生因為藥師不在,於是便在開完處方後,直接把藥交付給病人,卻遭北市衛生局開罰3萬元,即便醫師不服打訴願,結果仍敗訴。
儘管都蘭診所已順利在台東市找到合作的健保藥局及藥師,未來可搭配在宅醫療幫醫師送藥,但台灣在宅醫療學會理事長余尚儒透露,實務上在許多偏鄉、甚至連大醫院,醫師都只能自己找巧門,或遊走法律模糊地帶,發展出各種自創的「送藥模式」。
有的醫院可以有自己的藥師親自送藥;有些診所醫師則是看診完,再請社區的藥局送。無法順利請藥局或藥師送藥的醫師則必須遊走法律邊緣;有的是自己親自送,有的則是看診完,隔天再請護理師送去病人家;有的則是拜託當地居家照顧服務員。
至於偏鄉醫師則常靠「接力」送藥;第一站,先找人把藥送到病人所在縣市的加油站,第二關再託人送往當地教堂,接著再委請當地居家照顧服務員把藥送到病人家中。有的醫院因為沒人力送藥,甚至直接找民間宅急便業者來收單送藥。
對於醫師「交付藥品」的爭議,余尚儒說,政府必須介入釐清權責,並尋求醫界的共識,否則只會讓第一線的醫師、藥師繼續困惑,也不利在宅醫療的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