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司令部計畫署長陳道興少將28日表示,獵雷案第三期預付還款保證金第一筆7.2億元今天到期,如果慶富10日內無法把錢湊給一銀,海軍可於12月8日提出正式解約程序。(攝影)
海軍司令部計畫署長陳道興少將28日上午在國防部記者會表示,慶富獵雷艦案第三期預付還款保證金第一筆7.2億元今天到期,海軍專案小組今早南下向第一銀行高雄分行,準備辦理沒收7.2億元。軍方官員指出,如果慶富10日內無法把錢湊出,12月8日海軍依據獵雷艦案契約附加條款的第十五條「契約終止解及及暫停執行」違約事由,可提出正式解約程序。
陳道興表示,因附加條款中有規定每期的還款保證金每365天展延一次,因聯貸案一銀與台銀已表明不展延,因此第三期第一筆7.2億元28日到期,第三期第二筆是12月1日到期,海軍依法依約辦理,由海軍的專案小組包括督察人員和律師團,28日早上抵達一銀高雄分行,準備辦理7.2億元的沒收,文件已經送達。海軍會要求慶富10天之後,也就是12月8日之前,依照契約附加條款,要補足7.2億元金額給一銀,並要求慶富改正原先落後部分,若不能達成,就依照合約規範啟動解約程序。
國防部官員表示,前三期的還款保證金分別為15億、33億以及24億共72億元,海軍目前依約只要還款保證金期限到,就進行沒入的程序,第三期第二筆還款保證預計12月6日到期。另外,慶富第一期、第二期還款保證已經經過展延,也即將到期,第一期還款保證展延則在12月16日到期、第二期款項則在明年3月15日。換言之,這72億元都列為沒入的標的。因獵雷艦案附加條款第十五條「契約終止解及及暫停執行」的第一項第1款規定因可歸責於乙方(慶富)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甲方(國防部)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換言之,就是以銀行團表明不展延理由,依照契約附加條款進行還款保證金不展延並沒入國庫後,要求慶富10天之後,也就是12月18日之前,要補足7.2億元金額給一銀,並追上工事落後情形,若沒有達成就是符合違約條件,再依照合約規範啟動解約程序。
知情人士指出,獵雷艦案屬商售民事合約,因此海軍啟動解約程序後,慶富可向行政院公共工程會提出訴願,以及法院民事庭的訴訟,要求審理海軍引用獵雷艦案契約附加條款第一項第1款規定是否適法?或是應引用其他條款,若被法院判定引用條款錯誤,海軍與慶富的民事官司訴訟時間可能會很久。
軍方人士指出,解約後處置方式,國防部評估獵雷艦案有4大因應措施,包括慶富持續履約、其他船廠承接、解約與撤案。不過,隨著案情發展,「慶富繼續履約」已幾乎不可能執行。因義大利廠商Intermarine、美商洛馬都是與慶富簽約而取得該國政府的輸出許可,除非是接下慶富持續履約,否則現階段而言,「其他船廠承接」、「解約」等案2方案都視為「重新招標」。
海軍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獵雷艦案本軍向來秉持依法、依約辦理。依據兩造契約,本件第三期第一筆預付款還款保證金效期於今日(民國106年11月28日)屆至,惟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迄未辦理保證金效期展延,本軍已依約沒收,並要求於10日內(即民國106 年12月8日前)完成相關保證金補正作業,並且改正迄今未依契約規定履約等情。倘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屆期仍未依約改正,本軍即依契約約定,辦理解約並就一切損失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