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刑事局主秘許瑞山涉及包庇電玩業者,二審遭判3年4個月。中間戴口罩者即為許瑞山。(圖片取自公視)
前刑事局主任秘書許瑞山及多位高階警官涉及包庇賭場,一審認定許瑞山罪證不足判無罪;28日高等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犯罪事實明確,依照公務員包庇圖利賭場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分別判處2年8個月、1年徒刑,並沒收沒收70萬台幣及1萬美金。在涉及竊占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部分,則判處5個月。合併執行3年4個月。另外,同案其他4名被告,也被判2年4個月到1年4個月不等。
檢方指出,許瑞山2012年5月時透過《壹週刊》前主筆王保憲認識在新北市三重區開設賭場的徐明祥夫婦,許瑞山插股200萬元,還可每月分紅10萬元。許瑞山更要求徐明祥夫婦必須把當年度5至12月的7張分紅支票一口氣開給他,而且不論賭場盈虧如何都要拿到分紅,許瑞山也邀請多位高階警官至賭場樓上泡茶,藉此護航賭場、讓轄區員警不敢前往查緝。
除了參與賭場經營外,許瑞山也涉嫌藉由權勢勒索密醫廖榮洲、占用陽明山國家公園的國有地興建別墅,甚至有高達300萬的不明資金,2012年12月遭到檢方以圖利、收賄、財產不明、包庇賭博及竊占等罪起訴,求刑15年。
2014年2月一審判決出爐,新北地院認定事證不足,涉貪、收賄、包庇賭場等通通無罪,只有占用陽明山國有地部分依竊占罪將他及妻子各判5個月,可易科罰金。檢方不服提上訴。
28日高等法院宣布二審判決結果,許瑞山遭依《刑法》公務員包庇圖利賭場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分別判處2年8個月、1年徒刑並沒收70萬台幣與1萬美元;此外在竊占陽明山國土部分判5個月,可易科罰金13萬5000元,全部合併執行3年4個月。
另外,同案的其他被告偵四隊前組長鄭富禎、三重警分局前偵查佐胡憲安、刑事局檢肅科前科長蔡東成、三重派出所前警員陳弘哲,則被判2年4個月到1年4個月不等。
據審判長楊力進表示,根據賭場業者的供詞,許瑞山等高階警官包庇且經常出入賭場,犯罪事實明確,量刑部分則視官階、出入賭場次數而定,由於許瑞山為涉及此案最高階警官,且當賭博業者靠山,因而判刑最重。(王良博/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