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志宏的自白,在律師未到場的情形下強制作成,錄音錄影至今不敢公布。也有幾位法醫仗義執言,提出對謝有利的鑑定意見;但是判決全部當作沒看到,有罪推定「一票玩到底。」(取自廢死聯盟官網)
讀謝志宏案,我屢屢感到驚奇。判決有罪主要的證據,第一靠郭俊偉的證詞,但他逐步把罪責推給謝志宏;第二靠測謊,但測謊本不是科學的鑑定方法,而郭俊偉有兩次測謊的機會;第三靠鑑定,但判決把「無法判斷」的鑑定意見,當作定罪證據來用。判決最主要的兩個論證,是外行人充內行,沒有一丁點法醫的專業成分。謝志宏的自白,是在律師未到場的情形下強制作成,錄音錄影至今不敢公布。而謝志宏當天穿的衣褲沒有血跡,拖鞋沒有血跡,騎的機車沒有血跡,也有幾位法醫仗義執言,提出對謝志宏有利的鑑定意見;但是判決全部當作沒看到,有罪推定一票玩到底。
法官的心底話或許是:謝志宏,你當天在場,為什麼不制止郭俊偉殺人?
誰不希望有人能夠阻止無辜生命的消逝。但是,當鄭捷在台北捷運揮刀殺人的時候,擁擠的車廂裡,有幾個人撲上去制止?幾個人打電話報警?幾個人發出警示叫大家疏散?
大多數人只是呆立原地,反應不過來。我們的大腦無法處理這種突如其來的殘暴場面。謝志宏當年只有二十歲,他只不過是一個平凡人,不是披上斗蓬就可以飛行的超級英雄。他在血案現場,腦子當機了,而這麼多年來,他都自責為什麼當時不能稍微做點什麼,或許可以拯救兩條生命。
謝志宏在道德上或許有他要終生背負的十字架。但是,法庭如果把未及阻止鄭捷殺人的人都判死刑,恰好稀釋了鄭捷的罪責。
這畢竟是死刑判決而不是別的。虛構小說如果寫成這樣,讀者可以嘲笑小說家,並且把文稿丟進垃圾桶,也可以因為不合理至極而當作荒謬劇來欣賞;但這畢竟是死刑判決而不是別的,驚奇化為沈痛的憤怒,使我每次看謝志宏案都胃痛。
現在,我可以說結論了。謝志宏的判決,違背事理、充滿猜測、推想,而獨缺證據。從起訴至定讞,就是一個接力腦補的歷程。
起訴檢察官高峰祈。他發明了膾炙人口的「無血溝蝴蝶刀需要很大力」,以及「刀傷有深有淺可見兩人行兇」。以下每一審都抄了,貽害無窮。
一審,審判長林永奮,受命黃光進,陪席鄭燕璘。他們不提謝志宏的衣物與拖鞋檢驗沒有血跡,大幅抄襲高峰祈的起訴書,許多怪論都是一審就放進來的。
二審,審判長游明仁,受命陳清溪,陪席林永茂。他們看謝志宏測謊時哭四十分鐘,卻認為他情緒並未受影響。
上到最高第一次發回,莊登照、洪明輝、黃一鑫、魏新和、林秀夫,把殺人罪的部分發回更審。郭俊偉對陳小珠的加重強姦罪,因為上訴未提理由,而告確定。
更一審,審判長兼受命葉居正,陪席林勝木、莊俊華。他們不提王約翰法醫的一人行兇說,不提成大物理系的聲音鑑定,也不提謝志宏的機車鑑定無血跡;在判決裡只寫法醫研究所的「三方向中刀=兩人行兇」。
上到最高第二次發回,莊登照、洪明輝、黃一鑫、魏新和、林秀夫。他們在發回理由裡要求調查警詢筆錄是否有任意性。他們也注意到,「蝴蝶刀需要很用力」那個論證並沒有理論基礎,而且郭俊偉若無力殺陳小珠,為何能夠殺張小木。
更二審,審判長黃崑宗,受命田平安,陪席蔡長林。他們向歸仁分局要警詢錄音帶,果不其然,律師不在場的那幾次偵訊,錄音帶都不見了。他們還是接受這些不實自白有證據能力。辯方提出石台平法醫的意見,說不能以刀傷數量與方向逆推兇手人數,但他們認為那是石台平個人主觀意見,不採,也不傳。
上到最高第三次發回,莊登照、黃一鑫、魏新和、林秀夫、陳晴教。這是史上最瞎發回,判決似乎是一個完全沒看過卷證的法官寫出來的。發回理由之一說,陳小珠脖子上沒傷,郭俊偉卻說謝志宏殺她脖子,與事證不符。陳小珠脖子上明明好大一個傷啊!陳小珠的死因鑑定,是把「外表觀察」與「內部檢查」分開寫的,「外表觀察」部分記載了脖子的傷口,但因為沒有傷到氣管、食道,所以「內部檢查」部分,頸部就寫「無可觀察異常。」法官囫圇吞棗,亂寫一氣。
發回理由之二說,應該查明謝志宏發動機車讓郭俊偉騎去追殺張小木,應算正犯還是幫助犯?這位法官顯然不知道郭俊偉與謝志宏各騎了一輛機車,所以根本不存在這個問題。好想知道到底誰是受命,害得另外四個人陪他一起丟臉。
更三審,審判長葉居正,受命吳勇輝,陪席洪碧雀。他們發明了「謝志宏測謊不能鑑判=人格異常」。審判長葉居正在更一審的時候已經審過謝志宏案,竟然不自請迴避。
第四次發回,陳正庸、賴忠興、林秀夫、宋祺、吳昆仁。要求再查清楚殺人的因果關係、法醫鑑定意見為何自相矛盾等等。
更四審,審判長陳義仲,受命蘇清水,陪席蔡勝雄。他們引用最高法院判例關於測謊的形式要件,但故意不引實質要件,然後就說此案的測謊報告有證據能力。
第五次發回,陳正庸、賴忠興、林秀夫、宋祺、陳佑治。發回理由之一是:測謊鑑定必須有實質要件,要記載鑑定經過。發回理由之二是:不可以因為被告否認犯罪,就斷定他沒有悔意,因為這是被告合法行使防禦權。
更五審,審判長吳志誠,受命高明發,陪席羅心芳。刑事警察局提出部分測謊資料,但無測謊問題與圖譜。他們還是接受這樣的測謊報告有證據能力。
第六次發回,陳正庸、賴忠興、林秀夫、宋祺、陳佑治。他們質疑謝志宏真的算共同正犯嗎,有犯意聯絡嗎?
更六審,審判長董武全,受命沈揚仁,陪席林英志。法醫研究所的審查報告指出,更一的「兩人行兇」鑑定意見不宜採為判決依據,但他們還是採用。為了說服最高法院,他們發明了「一個眼神的犯意聯絡」:「被告二人年紀相仿、成長背景相同於該段時間長久相處而同進共出,對於彼此內心想法與用意,於舉手投足間即能相互明瞭其意,自能以眼神或動作示意做為彼此殺人犯意之聯絡」。他們顯然沒有看第五次的發回意見,又繼續說謝志宏否認犯罪,可見沒有悔意。
第七次發回,林秀夫、宋祺、陳佑治、林瑞斌、李英勇。他們再說一次,不能因為被告否認犯罪就把他從重量刑,否則就是剝奪防禦權。他們認為郭俊偉的犯罪情狀比謝志宏重,卻同樣判死刑,有量刑失衡的問題。本案第一次上到最高,郭俊偉對陳小珠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就已經定讞,但是這一份判決裡,卻說:「郭俊偉不顧與陳女有肌膚之親及陳女之再三哀求,仍瘋狂刺殺陳女幾十刀……」。他們認為強暴犯與被害人有「肌膚之親」。
更七審,審判長陳義仲,受命楊清安,陪席蔡勝雄。他們腦子裡不知道在想什麼,寫出了一個春意無邊的判決,摘錄一段如下:「可見郭俊偉既已表明要謝志宏在舊厝等他,而謝志宏亦知悉郭俊偉與陳女前往新厝欲發生性行為,卻又前往新厝並欲進入屋內找郭俊偉,其用意為何,實不言可諭……可認被告謝志宏應係年輕氣盛,聽聞郭俊偉說要與陳女發生性關係,因而心癢難耐,欲前往查看其二人之行為無誤。」(錯字一枚,原文照引,不要以為法官不會寫錯字。)
既然最高法院說「否認犯罪不等於沒有悔意」,他們也自有對策,就是直接宣告郭俊偉與謝志宏沒有悔意,乾脆不給理由,省得被最高法院挑剔。他們也沿用「肌膚之親」的說法。對於郭俊偉與謝志宏的量刑比較,他們說郭俊偉的加重強姦等罪已經確定並執行了,所以,謝志宏不可以判得比郭俊偉輕,否則就是對郭俊偉重複評價。自二〇〇六年至今,一共六十五個死刑案件,只有這一個提到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但是,是用來確保兩人都必須判死刑,一個都不能少。
定讞判決:陳正庸、林秀夫、林瑞斌、謝靜恒、郭毓洲。速審法施行在即,再不定讞就必須把謝志宏與郭俊偉放出來了,那就定讞吧,定讞判決裡引用上訴意見依然用了這一句,「郭俊偉與陳女有肌膚之親」,而未加駁斥。「肌膚之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