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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專欄:李明哲案有個主權危機

王健壯 2017年11月29日 12:11:00
李明哲案既關乎人權,更攸關主權。(攝影:曾原信)

李明哲案既關乎人權,更攸關主權。(攝影:曾原信)

先講結論:李明哲被中國法院判刑5年,台灣朝野不但應從人權角度嚴厲譴責,更應從主權角度嚴正抗議。

 

理由很簡單:中國法院從起訴到判決李明哲的罪名,都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決的罪刑則是除了5年刑期外,另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2年。由此可見,此案已非司法判決,而是政治宣示。

 

也就是說,從起訴到判決,李明哲都是被中國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對待,既指控他企圖顛覆「國家」政權,也「剝奪」他作為這個國家公民本來應該享有的政治權利。但李明哲沒有中國國籍,剝奪他在中國的政治權利,豈不是吃人豆腐,司馬昭之心一覽無遺?

 

台灣人民過去在中國涉嫌犯罪,中國法院一般都以「境外人士」對待處理,但李明哲卻是第一個被中國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並判刑的台灣人民。中國之所以用「國民待遇」處理李明哲案,並非他們不知司法管轄權為何物,而是刻意為之,其目的就是想透過司法案件宣示對台灣的主權,這是不折不扣的政治陽謀。

 

兩岸互通這幾年,雙方政府一直有「擱置主權,但互不否認治權」的默契,但李明哲案卻打破了這項行之多年的默契,主權爭議在司法領域重燃戰火;可預見的是,有一必有二、三、四,兩岸有關主權的爭議不但將從此沒完沒了,連互不否認治權的默契,很可能也將不復存在。

 

中國政府之所以決定大張旗鼓偵審李明哲案,擺明了有兩個目的:其一,警告台灣或香港的那些民主人士,不要妄議中國政治與中國共產黨,不要拿西方價值或普世價值那一套標準,對中國指指點點,否則一律以中國刑法105條伺候。其二,台灣或香港那些妄議中國的民主人士,不再是過去所謂的境外敵對勢力,而是境內敵對勢力,一律受中國法律管轄,也一律以「國民待遇」規格對待。

 

換句話說,香港銅鑼灣書店老闆林榮基可被任意拘捕,台灣NGO人士李明哲當然也可比照辦理。再以此類推,那些經常對中國說三道四的「李明哲們」,哪天若進入「內地」,也可能一體適用「林榮基模式」或「李明哲模式」,莫名其妙說被抓就被抓,說被關就被關,說被起訴就被起訴,說被判刑就被判刑,任憑中國宰割。

 

這才是台灣朝野對李明哲案應有的警覺。李明哲案既關乎人權,更攸關主權,民間救援團隊可訴諸人權,但朝野政治人物,尤其是總統府、行政院與陸委會,卻更應以主權強烈回應,不能讓共產黨得寸進尺且食髓知味,也不能讓國際有所誤解。

 

中國藉李明哲案宣示對台灣(人民)的主權,充滿了真實惡意,台灣朝野必須警覺也必須聯手,否則,主權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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