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士官長王育洋3年前為查緝私菸,遭判刑定讞。僅為示意圖。(圖片取自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海巡署士官長王育洋3年前為查緝私菸,擅自裝設GPS在陳姓男子所使用的公司貨車底盤下,監看其行蹤達7天,最後在取回時遭陳男發現、提告。高雄最高法院1日依妨礙秘密罪判王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定讞。
2014年王男查獲蕭姓男子駕駛印有公司字樣的貨車來載運私菸,因此懷疑該公司其他司機可能涉案,在同年6月28日晚間,王男在陳男所購、靠行該公司的貨車底盤下偷裝GPS定位追蹤器。
不料7天後,王男欲取回GPS時遭陳男發現,一開始謊稱是察覺車底異狀才上前檢查,之後又稱還沒偷裝完就被發現,送辦後才坦承他是為取締私菸而鎖定該公司,裝設時並不知道貨車是誰在使用。
檢方認為,GPS僅能回報定位資訊,無法竊聽或窺視當事人非公開活動,加上陳男有多次走私前科,王男此舉屬正當職權行使,因此不起訴處分。王男也強調,並非無故監控,何況車子都在路上跑,路人都看的到,不算「不公開活動」。
陳男對此不服,聲請將王男與另一名吳姓男子所涉妨害秘密、侵入住宅等罪嫌交付審判,高雄地院僅裁准2人所涉偷裝GPS定位器妨害秘密罪嫌交付審判,一審認定王男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判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
檢方上訴,主張王男行為基於辦案需求,不具違法性,應判無罪。但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人力跟監」在追蹤定位功能、侵害隱私強度、取得資訊總量、不受空間限制等方面,都比不上使用GPS定位器;因此用GPS辦案、補辦案人力不足的說法,不具備法律正當性。加上王男在執行公務時觸犯本罪,依法加重刑責,改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
美國、日本也認為使用GPS追蹤器辦案屬於強制偵查手段,但兩國已立法規定須先向法院聲請令狀獲准,台灣則尚未立法規範如何使用此類科技產品辦案,因此即使想要聲請核准,法院也無從審核。(杜欣穎/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