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7日將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根據新修法內容,剛展延20年礦權的亞泥花蓮新城山礦場,將被要求在立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圖為監察院7月會勘亞泥礦區。(花蓮縣政府提供)
行政院會後天(7日)將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據了解,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4日已完成法案審查,依據新修法內容,上個月剛展延20年礦權的亞泥花蓮新城山礦場,將被要求在立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此外,亞泥也須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範,諮商並取得該處部落同意或參與,營運才具正當性。
政院此次大幅翻修《礦業法》,除刪除被稱為「霸王條款」的第31條展限駁回補償規定、第47條「先使用土地機制」外,也明訂修法前從未做環評的礦場,必須「溯及既往」補辦環評。
目前全國尚有60個以上礦場從未做環評,修正草案明定採「分級、分階段」處理,礦業用地面積大於2公頃、最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必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在此標準以下的小型礦場,則必須在5年內辦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
依照此標準,亞泥、台泥等6大礦區都必補辦環評。
此外,修法重要內容還包括:新礦權設定、新礦業用地核定及礦權展限時,都必須落實《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或參與機制。以及施行採礦總量管制、申請礦業用地時必須納入當地居民參與等。
在行政院「終於」要端出版本前,「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等團體已多次到行政院前抗議,指經濟部草率同意亞泥展延20年礦權是違法決定,應立即撤銷。自救會並在11月23日亞泥展延礦權第一天起,連續8天封住通往礦場的專用道路抗議。
面對此議題烽火連天,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裁示,未來礦業開發應落實《原基法》第21條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原基法》第21條規範,「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不過據了解,張景森4日召開審查會議討論《礦業法》修法時,跨部會官員曾「仔細研讀」《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參與」的規定。政院決策官員主張,法條用字是「同意或參與」,踐行此條規範不完全等於「同意權」。以亞泥為例,未必要取得當地過半數部落的同意,才能繼續採礦。
政院官員這項見解,與各界認為《原基法》第21條等同於「諮商同意權」的看法有不小落差,恐將引發爭論。
去年初通過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明定,《原基法》第21條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是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
若《礦業法》採取從寬認定標準,認為只要諮商部落、開放原住民族參與採礦計畫即可,未必要取得部落「同意」,此先例一開,未來恐將影響《國土計畫法》、《水利法》、《森林法》等法踐行《原基法》第21條的認定標準。
目前經濟部、原民會對政院版《礦業法》修正草案的條文用字三緘其口,若屆時出現片面定義《原基法》「諮商、同意、參與」的解釋,將會有「定錨」限制其他法令的問題。
參與決策的政院官員接受《上報》訪問時說,礦權展限屬於舊權利的展延,是實質權利的變化,因此行政院將要求亞泥也必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但此條款不能窄化等於同意權,因為法條文字寫的是『同意或參與』」。
不過,一位熟悉《原基法》的官員持不同意見,他指出,所謂「參與」也是在同意的前提之下參與,因此「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應該是各種開發的先決條件。「這是彰顯原住民的權利,這是他們的傳統領域,沒經過部落同意就去開發,是侵害他們的土地或自然資源權。」
國民黨籍原住民立委鄭天財也呼應此說法,他指出,礦權展限20年是很長的時間,「亞泥當然要重新取得當地部落同意,沒有部落同意就不能繼續挖礦」。在他提出的《礦業法》修正草案中,也是具體落實這樣的主張。
事實上,此事引發爭議的緣起,就是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林萬億去年11月7日在共同主持「研商礦業案件踐行《原基法》第21條規定之時點」會議時,曾裁示應該在「新礦業權設定階段、既有礦業權之新礦業用地核定階段」落實此規定,至於礦業權展限階段「尚無需踐行」。
對此監察院今年10月針對亞泥展限案糾正經濟部、花蓮縣政府時,也質疑張景森、林萬億做出如此裁示,將無法保障原住民土地、自然資源權利,因此認定行政院有「未依法行政」的違失。監委並主張,應在《礦業法》中明定礦業權設定或展限時,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規定。
這次經濟部、行政院「正面」回應民間團體及監察院呼籲,將礦權展限納入適用《原基法》第21條的範圍。但如果進一步「擴權」解釋《原基法》條文精神,限縮「諮商同意權」,恐將讓改革大打折扣,還會引發額外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