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礦業法修正案,賴清德指除了新增環境保護監督機制,同時也落實資訊公開及保障公民參與。圖為監察院7月會勘亞泥礦區。(花蓮縣政府提供)
行政院會7日通過《礦業法》修正案,除了新增環境保護監督機制,同時落實資訊公開及保障公民參與,而院會中政委張景森提到修法後將會有三方面衝擊,賴清德則裁示經濟部、原民會及相關部會提早做因應。
賴清德指出,本次「礦業法」修正重點,依循「原住民基本法」的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並就開採量進行管制,也新增了環境保護監督機制,同時落實資訊公開及保障公民參與。除已兼顧環境保護及產業需求,礦產資源定位以供應「內需」為主軸,以促進經濟及環境的永續發展,並符合社會最大期待及共識。
張景森提到,對經濟部主管礦業發展,過去保障長期投資方式,現在較為縮短(20年一次),長期投資穩定性會較低,對水泥供應的穩定性可能造成影響,經濟部後續應檢討相關的穩定機制。
有關原民法的部分,張景森說,這是第一個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開發計畫中,明定要納入原基法規定所以對原民會也會造成衝擊,原基法第21條的實施辦法應再仔細檢視,否則未來在實際運作時可能產生執行上的爭議。
另外,環評制度也會有新衝擊,張景森表示,這是第一個把環境影響評估最後的許可權交回各部會,其實這是各國的正常作法,但台灣過去體制上不是這樣進行。若此制度實施可行,將使各部會更主動關心所主管事務中的環境衝擊問題,不過短期上可能有適應問題。
賴清德則裁示有關張景森所提出的3個提醒,請經濟部、原民會及相關部會提早因應。
而礦務局長徐景文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明修正草案的6大重點。
第一為刪除不合理條款,包括刪除有爭議私有土地業者可提出租金後,先行使用的第31條規定,以及跟業者申請展限遭駁回可向政府要求補償補的第47條。
第二為強化環境保護,未曾做過環評的礦業用地,須分級分階段補辦環評。礦業用地面積若大於2公頃的礦場,最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大於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包括亞泥、潤泰的兩個礦場、宜大、榮豐跟台塑等6大礦場適用此規定;年產量小於5萬公噸的60個礦場,則在5年內補辦。
第三為加強礦場管理,申請新礦權或展延,需核定當次採取量、年度施工計畫,落實總量管制,並辦理礦場的安全防災措施,未依規定辦理者,可罰款新台幣20萬元至100萬元,情節重大可廢止礦業權。
第四為落實原住民權益,新增礦業用地及既有礦業用地申請展延,都要落實原基法21條,若未落實,可按次處業者停工1至3個月,直至改正為止。
第五為開放資訊與參與,申請礦權、礦業權展限時需資訊公開30天,由業者辦理說明會。
第六為明訂回饋機制,石油及天然氣提高10%至50%,其他礦種為5%至20%,草案明訂部分礦產權利金作為回饋經費,礦區所在居民可優先受惠。(趙翊妏/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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