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賴清德11日針對《空汙法》修正草案拍板多項重點,在違規罰則部分,最高罰鍰金額將提高20倍,可開罰新台幣2000萬元,處罰對象也由行為人擴大到負責人;圖為空汙示意圖。(攝影:陳品佑)
行政院長賴清德11日召開「行政立法協調會報」,針對《空汙法》修正草案拍板多項重點,包括:限制燃料、輔助燃料成分及混燒比例;限制油漆、有機溶劑、芳香劑等消費性商品的VOC(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排放標準;刑罰對象由行為人擴大至負責人、監督策劃人,以及罰鍰由最高100萬元提升20倍至2000萬元,並追償不利所得等。
此外,為排除投資不確定性,這次《空汙法》修正也明定電廠許可證展延至少3年以上、5年以下,且地方政府屆期未做出准駁,電廠不必停工。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由於立法院本會期在這個月就要結束,行政院11日特別拜託立委,希望在2018年1月臨時會期間能通過此修法。
草案中也明定,如果遇空氣品質不佳緊急狀況,希望燃煤機組降載改善空氣,則其他燃氣電廠可暫時不受排放總量上限管制。不過,環保署空保處處長蔡鴻德強調,為審慎起見,遇緊急狀況必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才能鬆綁上限,以台電為例,必須經過經濟部送環保署核定才行。
至於限制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規範,蔡鴻德表示,目前市面上看到的噴漆、油漆、油漆桶都未管制,但揮發性物質占30%汙染量,一定要管制,修法後將落實「源頭管理」,只要成分不符合的就不能生產。
為健全「吹哨者」機制、鼓勵員工檢舉,草案也參考司改國是會議建議,明定公私場所對於員工為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無效,以保障員工;此外還明定「汙點證人」減刑制度等。
徐國勇表示,草案中增訂檢舉獎金,授權地方政府訂定檢舉及獎勵金辦法;資訊全面公開及擴大公民參與部分,則明定空品監測、復工試車、許可申請、稽查處分等資訊公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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