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5月24日公布《釋字748號》,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攝影:陳品佑)
司法院大法官於5月24日正式宣告「民法禁同婚違憲」,並釋出12點解釋,依據《釋字748號》內文指出,禁止同婚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因此大法官判定現行《民法》使「同性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的爭議「違憲」,在《憲法》層次上肯定了《民法》對於婚姻權的保障應納入同性族群。
同志平權運動者祁家威在2013年向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遭拒,便於2015年8月聲請釋憲,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限制同性結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另一聲請人台北市政府於2015年聲請釋憲,主張民法婚姻章規定違憲,司法院決定併案審理,於2017年3月24舉行言詞辯論。
消息一出不僅讓全國同性伴侶興奮不已,更讓CNN以「台灣最高法院為同性婚姻鋪路」為標題,報導台灣同婚釋憲案的結果。
大法官第748釋憲文宣告禁止同婚違憲,並給了立法機關2年期限修法,不過,婚姻平權的修法卻遲遲沒動靜,行政院政務委員陳美伶10月30表示,每個團體有各自關切的部分,仍需要一點時間去整合、溝通,最後一定會提出一個行政院自己的版本,並保證在本會期就能夠提出政院版本。但傳出可能無法達成。
此外,一對同姓情侶方敏、林于立2014年間到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欲登記結婚亦遭拒,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代兩人提起司法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月9日審理,法官在庭上依照5月24日作出的釋字748號解釋指出,戶政事務所駁回同婚登記的處分「已違反違憲」,並於9月底開始進行審理程序。
10月12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審理方敏、林于立與被告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案件,審判結果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
法官指出,雖認定戶政機關拒絕同志結婚登記的處分違法,但對於同志伴侶要求「立即登記」卻未准許,理由是尚未完成修法。換言之,此判決出現一個弔詭的結果:戶政機關既不能違憲拒絕同志伴侶申請結婚登記,卻也無法立即替他們辦理結婚登記。
可惜的是,同婚修法案並未排入立法院的會期。
此舉長期關注同婚議題的國民黨立委許毓仁12月10日則是在臉書上喊話,「你們只花了90秒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婚姻平權只要需要你們萬分之一的魄力就夠了!」他指,澳洲政府只花了22天通過婚姻平權法案,相信台灣人不應該等上2年,並說:「賴清德院長,距離你口頭承諾我提出政院版的期限,只剩21天。」
看來邁向同婚過關的道路上,仍需要政府跟國人長期努力。(2017國內十大新聞看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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