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真正的共諜大洞

汪仁丰 2017年12月21日 07:00:00

中共在港台扶植諸多黑幫勢力,利用黑社會的暴力,壓制他們眼中的「獨派」團體和人士。(攝影:陳品佑)

終於!立法院院會15日三讀通過被稱為「統促黨條款」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將組織犯罪的要件訂定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現存的組織為限,未來包括統促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再鬧事都將適用。

 

對於立院通過這項修正案,必定將對擾亂台灣民心、社會秩序的中共支持團體,產生一些打擊效應。

 

在香港,中共就扶植了諸多黑幫勢力,利用黑社會的暴力,壓制他們眼中的「港獨」團體和人士,或嫁禍給他們。這樣的亂象,在馬英九執政時期不時出現在台灣,並延續到民進黨執政初期,導致台灣社會人心惶惶。

 

如今,光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足夠嗎?當然不足以遏止真正要破壞台灣主權完整的不肖團體或個人。真正要作到嚇阻,必須要在其他法律,施予更嚴刑峻罰的懲處,才得以達成。

 

因此,修訂《國家安全法》成為刻不容緩的工作!

 

在討論《國家安全法》修訂前,吾人先介紹,中共如何透過法律,進行敵方滲透和情報蒐集。如此才能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2014年,中國通過《反間諜法》。該部法律主要的目的是,將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六類行為確定為間諜行為,這是中國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

 

作為中國反間諜工作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這是對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接著,中國更在2015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2017年6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更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該法的立法意旨是:「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情報機構、軍隊情報機構(統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情報工作、開展情報行動。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和任務分工,與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密切配合」。

 

更具威脅性地,就是該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以及第28至31條規定:「對不配合國家情報工作者,予以懲戒」。

 

換言之,若中共要求在中國台商或在中國生活的台灣退役軍人,或在台灣設立的官方及民間組織(個人),要求他們必須配合北京當局偵搜台灣情報,根據法律,這些人或組織必須言聽計從,否則中國政府可對他們「予以懲戒」。

 

本質上,這完全是一部假借「依法治國」當藉口的惡法。對台灣衝擊之深,實令台灣立法和行政部門警惕!

 

當中共在短短5年內,頒布三、四部保衛國家安全的法律之際,反觀台灣的《國家安全法》,權當共諜的台灣人懲戒效力之低,根本毫無嚇阻能力。

 

除了共諜案因《刑法》洩密罪不把中國算在外國,因此刑期都過低,只有5年以下外,更荒謬地,依現行規範,因共諜案而入罪的中華民國(退役/現役)將領,刑滿出獄後,仍可領超過正常年輕人月薪2、3倍的月退俸。等於台灣人民繳付辛苦納稅錢,卻養出一隻自咬布袋的臭老鼠和叛徒!

 

故此,吾人期待,立法院應展現捍衛台灣主權和保障社會安定的決心,盡速完成審議並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案,加重共諜刑期,達到遏止猖獗的共諜之效。否則,光修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僅是補了一個小洞,真正的間諜大洞,仍持續危害台灣!

 

※作者為政治工作者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