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啟惠20日在開庭前發出聲明強調,技轉案不是院長職務,他也從未決定或簽屬任何技轉合約。(資料照片)
士林地院20日審浩鼎案再度開庭,將針對中研院與浩鼎間技術轉移「交付材料」的時間點爭議進行審理。中研院發出聲明強調,技轉案不是院長職務,翁啟惠也從未決定或簽屬任何技轉合約。
檢方起訴指出,浩鼎董座張念慈為取得翁啟惠的醣分子酵素合成法技術,2011年企圖以1500張浩鼎技術股行賄,最後僅達成期約賄賂,2012年12月再以3000張浩鼎股票行賄,翁以女兒帳戶為人頭收受,並同意張派員進入中研院學習,攜出研究成果;對此翁強調自己是以創作者身分提供建議,與院長身分無關。
士林地院20日傳喚此技轉案的代表人、中研院副研究員吳宗益到庭作證。吳曾在調查局製作筆錄時指出,是翁啟惠指示,在簽約前交付2.23克醣分子給浩鼎關係企業的潤雅公司。
但吳宗益20日卻在法庭上改口說,「這是我講錯了,」他僅有和共同創作人蔡宗義討論後就主動交付,翁啟惠並沒有指示。吳宗益指出,他、翁啟惠及蔡宗義等3人是「新一代酵素合成寡糖技術」的創作人,而創作人不會對授權條件發表意見。
吳宗益接著解釋技轉的條件,根據中研院的規定,技轉所得有40%得分紅會給創作人。而一開始討論授權金為2500萬,後來在正式簽訂合約書後,確定全部計畫總授權金為6000萬。因該計劃是由吳擔任創作人代表,所以在文件上簽名。從頭到尾,翁啟惠都未對金額、條件發表意見。
但在簽約前,2012年12月17日就交付2.23克醣分子給潤雅公司。為何要先交付2.33克醣分子?吳宗益回答,當時中研院與浩鼎有多項合作計畫,互相分享、支援材料很平常的事。
吳宗益說,因合約書中有約定要交付10克醣分子給潤雅,技轉承辦人陳淑珍發電子郵件詢問翁啟惠意見,翁也回覆「We can give them whatever we have now.」吳認為此句意指「現在可以給材料」或是「可以給現有材料」,隨後便主動交付2.33克醣分子,陳淑珍也提醒要留簽收收據。
而中研院20日也以「中研院長不管技轉事宜,真相只有越釐越清」為題發布新聞稿,文中強調,技轉案不是院長職務,翁啟惠也從未決定或簽屬任何技轉合約,潤雅、浩鼎公司同意為中研院及國家争取最大利益,怎麼會變成翁啟惠以院長身份介入技轉而收取賄賂呢?
另外,針對潤雅公司事前派員至中研院學習一事,吳宗義則說,廠商派員學習和技術移轉有關,「也順道讓廠商看看研發單位是否真實存在。」
20日上午進行辯護律師主詰問、公訴檢察官反詰問,因逢中午休息時間,法官諭知先休庭,下午2點30分繼續開庭。(投書稱審判長當庭吼叫...士院聲明:非事實)
首先,技轉案不是翁前院長的職務,也從未決定或簽屬任何技轉合約,關於材料是否為私下給予? 中研院都有收入簽單,證人已經說的極清楚。
關於浩鼎關係企業潤雅取得材料測試一事,浩鼎本來就跟中研院有產學合作,中研院研究出來的智產權浩鼎優先取得,因為出資者是浩鼎。
至於材料的給予,在材料移轉合約尚未往上簽決前就交付材料,澄清說明如下:
1.關於2.23克交付材料,原本不是議定中的10克材料移轉,是吳宗益博士依他所主持的產學合作約定,交付成果給出資方 - 浩鼎測試用的。 後來智財處將它併入十克材料移轉合約中。 這不是翁啟惠私下交付
2.依中研院規定,創作人有權決定是否有償或無償交材料給有興趣的廠商測試,以提高對方對技轉的興趣,對於没有合作的廠商亦可以提供。
3.吳宗益博士先交付幾克材料皆有收據,翁前院長沒有參與。
4.浩鼎一直與中研院有多項合作計畫,也早在2010年就技轉中研院的癌症疫苗。 以他們的經驗能力,願意來技轉這技術,並冒更大風險本是好事一椿,這也是國家設定「科技基本法」的鼓勵政策,希望研發成果可以應用在社會上
5.浩鼎本就有優先權取得技轉權,在中研院公告由浩鼎委託研究的專利技術後,也只有浩鼎關係企業潤雅來談。 並非檢察官或法官說的不止一家
6.智財處在談判中增加授權金從2500萬到6000萬。 這是增加國庫收入,應該張燈結彩喜洋洋才對
最後潤雅、浩鼎公司同意為中研院及國家争取到最大利益,怎麼會變成翁啟惠以院長身份介入技轉而收取賄賂呢?
上述皆是智財處及吳宗益博士的決定,翁從未以院長身分參與。 翁前院長是發明人,亦從未指示吳宗益博士該做什麼事。
細節越說越多,中研院長只管這些事嗎?
之所以一再澄清說明,期望法庭與外界願意釐清事實真相。 翁啟惠沒有涉入技轉事務是事實,真相只有越釐越清,期待早日回復個人清白及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