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季敏不滿前消防署長葉吉堂與曾姓視察於採購案作證時,把責任都推給他今提告,並對兩人連帶求償900萬。(翻攝自中華電視公司)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於7月3日因貪污收賄9罪、洗錢2罪、圖利及偽造文書等罪,遭判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如今,黃季敏不滿前消防署長葉吉堂與曾姓視察於採購案作證時,把責任都推給他,今提告並對兩人連帶求償900萬。
據《自由》報導,黃季敏認為,時任主任秘書的葉吉堂,就2004年「整合平台建置」採購案赴檢方作證時,明明知道會議是由葉吉堂自己主持並做成決議,卻仍是將責任推向黃,胡亂指稱「是黃季敏主持並做決議」。而曾姓視察則是就2008年「系統維護服務」採購案作證時,同樣卸責於黃。黃季敏基於名譽權受到侵害,而對兩人提告,並連帶求償900萬,以彌補名譽受損。
而黃季敏的委任律師張靜於20日開庭結束後受訪表示,葉吉堂與曾姓視察不實證述屬「推卸又指摘」行為,同時也是公懲會認定黃「未公正辦理,違反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原因之一。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在任職期間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時,於9件標案共計收受1924萬元賄賂,檢察官曾對此痛批,「明知採購經費為人民救命所需,竟中飽私囊,嚴重敗壞官箴,惡性重大。」因此在2012年底依貪污等罪嫌起訴12人,對黃季敏求處無期徒刑。
其後,檢方又在2013年5月間對黃季敏案第2波偵結,認定黃季敏為廠商量身打造招標規格,前副署長陳文龍涉嫌竄改文書,再起訴9人。案經移送北院審理,黃涉貪收押近1年後,獲裁准3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而台北地院歷經4年半審理,於2017年7月3日做出判決,依貪污收賄9罪、洗錢2罪、圖利及偽造文書等罪,重判黃季敏1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犯罪所得共計2076萬元全部沒收,全案可上訴。而檢察官則認為黃季敏處刑過輕,並對全案提出上訴,目前在高等法院審理中。(黃季敏一審重判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