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的《空污法》草案中,對於交通工具等移動汙染源有更多規範。(攝影:李隆揆)
空污問題持續延燒,行政院會14日通過政院版《空污法》草案,對於交通工具等移動污染源排放的空氣污染物有進一步規範,除要求符合排放標準,也給予主管機關有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的排放標準。
14日行政院會上通過的《空污法》草案中,原先規範交通工具的空氣污染相關問題,從34條改到36條,內容也有多項修正。
草案中新增主管機關可以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的排放標準的規定,新增的規範與一般民眾息息相關。行政院認為,交通工具動力系統或污染控制元件衰退年限約8到10年,增加此一規定是為促使交通工具使用人可以更換、安裝有效的污染控制系統。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對此說明,此規定預計在2020年7月開始實施,將對10年以上老車,要求較新的排放標準。
環保署官員也提及,在加嚴10年以上車輛排放標準上,目前已經補助汰換120萬輛二行程機車與8多萬輛一、二期柴油車,對於三期柴油車則補助加裝濾煙器。
未來環保署也將對二行程機車有更嚴格的規範,包含未定期受檢開罰500元、定檢第一次不合格開罰1500元、第二次不合格翻倍罰3000,若達到連續3次定檢都不合格,更會註銷牌照。
另外,原本法條中提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草案中將交通工具一詞改為「移動污染源」,原因是交通工具外,營建工地的施工機具、農用機械等等,雖然不是在道路使用的車輛,但柴油引擎還是會造成空氣污染,也應該要納入管制,所以才會把此條的適用範圍加大。
除此之外,草案第37條則將原先的規定寫得更詳細,要求移動污染源(例如私家汽車等)的使用者或所有人,必須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能夠有效運作,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也要經過主管機關認證。
草案中對汽車製造商跟進口商也有所規範,要求不可安裝任何會影響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運作的裝置,不過若屬於防止意外事故或是使引擎啟動、暖車後不再運轉的設備,就不在此限。(空污法的霸王條款就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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