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把王炳忠案類比李明哲案的人多數是心虛,心虛於自認台灣的民主政治並不健康,到處是民粹激情。(圖片取自王炳忠臉書)
王炳忠等人遭到搜索約談後,各界評論盈庭,最有趣的說法是來自柯文哲;他說,王炳忠案還是要跟李明哲案有所區別,應該要在一兩天內公布發生什麼事情。談王炳忠案為何會想到李明哲案?又為了什麼提醒說兩者必須要有區別?這其中的心理底蘊很值得探究。
會把王炳忠案類比李明哲案的人多數是心虛,心虛於自認台灣的民主政治並不健康,到處是民粹激情,充斥著殘民以逞的白色恐怖遺緒。但這種「心虛」的狀態是否真的存在,其實已經不需要驗證,只要審視王炳忠從前天清晨六點半在住家被敲門搜索,到晚間被訊後請回的過程,幾乎就不證自明。
有一種東西叫做「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政府必須尊重所有憲法與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財產。關於王炳忠案的最重要正當法律程序寫在我國《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王炳忠等人有沒有被「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呢?在這件事裡有幾個指標:比如說,這件搜索事件裡有沒有法官核發的搜索票?法官是不是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擾?被搜索人是否在過程中無緣無故「被失蹤」沒有消息?對比李明哲當時進入中國之後突然不知音訊,逮捕訊問時律師辯護的角色付之闕如,都已經起訴了家屬卻還沒有任何探視權。如果還有人認為王炳忠是另個李明哲,那大概只有腦補可以形容了。
不過如果純就人權的角度以觀,這件搜索事件也非完全無瑕。例如,檢調進行搜索時,被告律師是否可以在場?論者從《刑訴法》150條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以此反推在執行搜索時,可不讓律師在場。不過同時也有人主張《刑訴法》對人權保障不足,應採限縮解釋。但這是修法甚至釋憲的問題,與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無涉,又何來白色恐怖之說?
同樣地,此次搜索所引用的《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一直存在規範太過籠統的問題,不過《國安法》想保護的國家法益,也與《刑法》外患罪章存在競合問題,在中共汲汲於滲透台灣,《刑法》外患罪迄今仍排除中國(大陸)之適用的情況下,要修《國安法》恐怕牽一髮而動全身。重點是,這同樣是法令規範與修法問題,要硬扯這是政治打壓,形同當年警總,不會太過牽強嗎?
關鍵永遠在「依法而治」、「依法行事」,只要能守住「正當法律程序」,執行過程就算有人偶爾越線,也能很快地被矯正過來。這是台灣與中國的區別,也是王炳忠與李明哲的遭遇不同的主因。拿王炳忠案比李明哲案,那是因為有人小覷了台灣的民主。
民主的確就是這麼好的東西。它容許你在盛讚王炳忠開搜索直播「保護」自己之際,也同時大罵李凈瑜高調救夫害死李明哲;它容許你在被搜索約談後,立刻讓數十架攝影機對著你讓你高喊政治迫害宣布參選;它甚至在這樣一次完全合乎正當法律程序的搜索後,仍煞有介事地討論《國家安全法》是否太寬鬆?《刑事訴訟法》對人權的保障是否不夠?而這群被搜索者甚至是平常最鄙視台灣民主的人。
從王炳忠想到李明哲,你到底想錯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