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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新黨-民主人權是普世價值 還是擁有中國特色的例外

張宇韶 2017年12月23日 00:00:00
新黨副主席李勝峰。(攝影:葉信菉)

新黨副主席李勝峰。(攝影:葉信菉)

檢調搜索王炳忠事件意外引發台灣輿論熱烈討論,護航者與咒罵者的言論一樣激進對立,彼此所持的非理性與無限上綱邏輯使得事件性質受到扭曲。

 

平心而論,本文無意從程序層面過度解讀法律爭議,因為在憲政體制之下,台灣的司法制度固然存有瑕疵與爭議,然對於人權的保障仍有適度的規範,如何完善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搜索的合理程序,應該是未來可以反省與檢討的方向。

 

深入思考,司法機構是否能以現有國安法的構成要件,對公開從事政治活動的政黨成員進行搜索這是一個層面的問題;是否戕害人權或是踐踏程序正義,則是另一件事,兩者豈能混為一談?

 

要去討論事件的深層意義,必須從國家安全法與民主政治以及言論自由的關係進行審視。就國家安全法的修正脈絡來看,體現的正是台灣民主政治轉型的時代精神,也見證了主權在民與言論自由的具體實踐。

 

名符其實的白色恐怖

 

根據民國76年7月1日所頒佈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內容:

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前項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

不論是「動員戡亂」的前提或是「主張分裂國土」的意涵,都說明了冷戰與威權政治的保守立場。

 

簡言之,「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正是台灣無法實行民主憲政最大的障礙,而所謂「不得主張內容」,正是彼時威權政體為政治異議所冠上的「三合一敵人」的大帽,意即如果違反官定意識形態所界定的言論尺度,不論內容主張是否合理,一概以違反國家安全為由入罪入獄,這才是名符其實的白色恐怖與人權剝奪。

 

在「終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以及廢除「刑法100條」後,台灣正式進入憲政主義時期,對於人權保障與言論自由有了新的詮釋,國安法也必須與時具進地修正。修法的重點就是著重於客觀行為的認定,而非思想價值的主張。

 

修法後,第二條的內容異動為: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就意義上來說,對於國家安全的界定已從意識形態與思想的箝制,走向客觀實質行為的界定,使得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有了層次上的區隔。但不可否認的是,這裡面仍舊存在模糊與值得商榷的問題。

 

新黨所扮演的角色

 

即使國家安全在民主憲政下有了新的意義,兩岸關係也從冷戰對抗的思維走向全球化下的經濟社會交流。由於北京始終不願意放棄以武力作為解決兩岸關係的手段,在國際社會打壓台灣的外交空間,同時遂行各式對台統戰與滲透作為,吸收黨政軍情人士為其蒐集各項情資與機密時有所聞。這些問題更隨著民進黨執政之後日益嚴重。使得台灣的國家安全面臨嚴峻挑戰。

 

如果國安法採取嚴格認定,所有在台外籍人士都可能涉及其所指涉的情報蒐集,其中畫線標準是否在於主觀上對台關係友好與否?其次,政黨的價值主張與其政治行動如何認定違背國安法?從嚴認定則可能傷害言論自由的精神,從寬認定則可能構成國安缺口,政治/法律或是國安與人權兩者之間又如何尋求平衡點?這才是未來急需解決的問題。

 

至於新黨口中所謂「綠色恐怖」或是「願當政治犯」的語言明顯是政治口水,並嚴重扭曲事件的性質。王炳忠等人必須認識到,正是民主憲政制度保障,才使其在台灣有其主張統一的言論自由,即便其論述與執政黨立場或多數民意迥異,豈能將民意輿論對其挑戰視為官方的政治打壓。

 

諷刺的是,國台辦近日所發表的惡意評論,不就讓人質疑新黨所扮演的側翼角色。問題不在其「思想價值主張」,而是具體客觀的「行為」,何需混為一談?更何況不少法界人士認為檢調對於王炳忠直播的處置有失職之嫌,其通報同夥與湮滅證據的意圖過於明顯。

 

中國特色的例外

 

最後,若是將搜索過程的程序瑕疵上綱成為政治迫害或違法人權,新黨等人為何在劉曉波、林榮基甚至李明哲被捕時裝聾作啞,甚至認為北京以顛覆國家罪名判刑理所當然合情合理。新黨大老是否應回答「民主人權究竟是普世價值還是擁有中國特色的例外」?說穿了,這就是新黨的雙重標準罷了。

 

※作者為兩岸政策協會研究員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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