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今三讀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修正案。圖為總統蔡英文於二二八和平紀念碑前獻花致意。(攝影:李昆翰)
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修正案,針對受難者申請賠償資格,擴及至「及其家屬」,而若受難者或及家屬未能及時在給付賠償金期限屆滿後,因故未申請賠償金,得延長4年。
根據二二八基金會調查、比對「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親友申請登記及資料清查申請書」、97年取得之保密局史料及賠償名單等,認為仍有不少受難者未領取賠償金,或因檔案開放、研究等問題未能及時申請,建議應延長申請期限。另外,修法也將「傷殘」用語修正為「受傷或失能」。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二二八條例在民國84年通過以後,到今年期滿仍有部分受難者來不及請領,加上學者調查、資料解密等因素,花了很長的時間,盼透過修法來延長家屬請領期限,搭配今年的促轉條例,來一併解決。
國民黨立委廖國棟原本提案,應該將當年被政府沒收的不動產,納入賠償損失。廖認為,二二八及白色恐怖造成眾多人民、人才喪生,其土地、財物都被當時的政府侵奪,要求政府有義務對受難者財產返還申請舉證責任,但該提案表決未通過。
民進黨團認為,不動產的處理,在促轉條例中已經有相關辦法,威權時期的財產損失就能一併處理,且附帶決議也通過,要求內政部提出二二八事件中,可能被政府侵奪、沒收的人民財產報告,兩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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